金瑞矿业: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9月修订)2024-09-20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2024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
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下统称“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
计师)、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
份。前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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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
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公司
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
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持股变动行为管理
第五条 无论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证券账户所有
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
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
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申报信息视为上述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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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
前,应当将买卖计划(附件 1)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
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
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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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
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其离职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
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
售条件的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
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
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
交易。持有股份在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
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
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本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
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
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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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
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
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持: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
在该期限内的;
(三)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
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本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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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本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本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
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本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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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持股变动报告及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证券
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及董
事会秘书书面报告(附件2),并由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要求组织
证券部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及
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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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
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
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
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规则规定的不得转让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
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公告。
第十九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
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
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
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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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
被人民法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
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
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
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
第四章 股东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行为:
(一)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的 30%但未达到 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1 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二)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的 5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
益且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以下简称“相关股东”)应当在单项增持计划中的第一次增持
(以下简称“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发布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内容至少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增持方式、本次增
持前后该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比例,以及相关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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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是否提出后续增持计划等。
第二十四条 相关股东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拟继续增持股
份的,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后续增持计划一并通知
公司。公司应当在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公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后续增
持计划的如下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 12 个月内已披露增持
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增持目的应当结合公司实际
经营、未来发展趋势及股价变化等情况,符合客观实际;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
(五)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增持数量或者金额
应当明确。如设置数量或者金额区间的,上限和下限应当明确,
区间范围应当审慎合理,具有可执行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 1
倍,且下限不得为零。限定增持数量的,应当明确说明增持数量
在发生股份发行、可转债转股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如有)。如设置固定价格或
者价格区间的,应当根据公司股票近期价格波动及市场整体趋
势,予以审慎确定,确保实施增持计划有切实可行的价格窗口,
并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增持价格的调整方式;
(七)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实施期限应当根据增
持计划可行性、投资者预期等因素,限制在合理期限内,且自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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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计划披露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如实施期限超过 6 个
月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说明其理由。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上市
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
划应当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八)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资金来源应当明确,可
能采用非自有资金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相关融资安排。拟通过
资产管理计划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金额
及存续期限等;
(九)相关增持计划的实施方式和其他条件(如有),包括
但不限于是否需经行政许可等。增持计划设定了实施条件的,还
应当对若设定的条件未成就时,增持计划是否予以实施进行说
明;
(十)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
该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一)相关股东增持前持股比例在 30%至 50%之间的,明
确增持计划实施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且首次增持与后续增持比例
合计不超过 2%;
(十二)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
措施;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述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增持
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五条 相关股东在首次增持股份前,拟提前披露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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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的,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相关股东实际增持数
量或者金额未过半或者未达到区间下限 50%的,应当公告说明原
因。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相关股东仍未实施增持计划的,应
当公告说明原因和后续增持安排,并于此后每月披露 1 次增持计
划实施进展。
第二十七条 相关股东应当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实施期
限届满后及时向公司通报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相关股东增持前持股比例在 30%以上的,还应当聘请律师就
本次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增持计划实施结
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增持数量、金额、比例及本次增持后
的实际持股比例,增持期限届满仍未实施增持或者未达到计划最
低增持额的原因(如有)。
第二十八条 持股比例在 50%以上的相关股东拟通过集中竞
价方式继续增持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且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
位,自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 2%的当日起至公司
发布公告之日的期间,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
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者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
当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 相关股东在前次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或者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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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可提出新的增持计划。
第三十一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
前,相关股东不得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相关股东、除相关股东外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增持主体在首次增持股份
前拟自愿提前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参照适用本章规定。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
规的交易。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
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得通过
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制度规章及公司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
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主体
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证券部为接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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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信息申报的具体实施部门。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及未及时履行相关申
报义务等,除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或处分外,公司将在
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达到 2%、5%、30%、50%等具体持股
比例的“达到”,取值范围为该持股比例的前后一手。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
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
1.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计划买卖公司股票申报表;
2.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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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计划买卖公司股票申报表
姓名
职务
与本公司关系
股票账号
预计买(卖)股份数量(股)
计划买(卖)时间
申报日期
申报人签名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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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
姓名
职务
与本公司关系
股票账号
买(卖)股份日期
原持有股票数量(股)
本次变动数量(股)
本次变动后股份数量(股)
持股变动原因
申报日期
申报人签名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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