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瑞矿业: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1月修订)2024-11-07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
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成员共同行使董事会职权。董事享有并承担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对公司、股
东、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的承诺。
第三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职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非
独立董事6人。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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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ESG、审计、提名、薪酬与
考核、预算、关联交易控制等六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据《公司章程》以及各自工作规则运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
务。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人,负责
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处印章。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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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制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确定其组成人
员;
(十六)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确定的权限:
(一)决定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二)决定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收购出售资产、租入
租出资产、转让、对外投资行为;
(三)决定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对外担保(若该金额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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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比例的,由股东会审议通过)、资
产抵押、质押、委托理财等事项。
第十条 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其他文件;
(四)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并与经理层签署《岗位聘任协议》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行使的上述职权为长期授权。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第一节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
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前,应事先听取
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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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
书处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
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
通过董事会秘书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
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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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
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处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
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
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
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二节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处
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
过专人送达、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
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十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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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
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
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
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
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
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节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
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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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
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
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
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
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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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
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
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等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
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
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
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
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
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
面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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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
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
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
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处、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
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
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四节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八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
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会议应当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表决方
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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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
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
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
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应当
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
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
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 2/3 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
议为准。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
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
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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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
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
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三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
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
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
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
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
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
的提案。
第三十五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
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
进行暂缓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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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
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六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
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五节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可安排证券事务代表或董事会秘
书处工作人员负责做好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对会
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
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名确认。董事对决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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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
代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
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相关人员
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
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
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
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所议事项的决定、决议、决议公告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
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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