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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瑞矿业: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24-12-20  

证券代码:600714          证券简称:金瑞矿业        公告编号:临2024-051号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根据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2024)青2224民初349号判决第一
项共计1,122,000元以及逾期支付利息(以1,12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
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该工程款
支付完毕之日止)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2024年12月19日,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矿业”或
“公司”)收到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河南省资源环境调查二院有限
公司向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起诉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
海煤炭”)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判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根据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2024)青 2224 民初 349 号民事判决书,本次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河南省资源环境调查二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一:西海煤炭(原金瑞矿业全资子公司,于 2016 年出售给控股股东青海省
投资集团公司)
    被告二:金瑞矿业
    (一)事实与理由
    2013 年 8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西海煤炭就柴达尔井田补充地质勘探项目签订了
《补充地质勘探工程施工合同书》,该合同约定了由原告承揽柴达尔井进行补充勘探
工程。该合同第四条约定了工程总造价为 4,860,000 元,以及付款方式:乙方进场
后,甲方预付工程款总造价的 20%;工程进度完成 50%后,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 30%;
所有工程完工后,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 30%;提交项目成果报告并经审查通过后,
甲方支付剩余的 20%。同时,合同约定了乙方须向甲方缴纳钻机聘用民工工资保证金
150,000 元,待全部工程结束后返还。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西海煤炭缴纳民工工资保
证金 150,000 元,并于 2013 年 6 月 15 日进场施工,完成全部施工工程后(钻探孔
深米数 4341.67 米),于 2014 年 12 月 16 日将《柴达尔井田生产勘探报告》送交金
瑞矿业进行审查,经评审认定该生产勘探审查通过,西海煤炭应向原告支付全部工
程款 4,860,000 元。而西海煤炭分别于 2013 年 9 月、12 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2,430,000 元、1,458,000 元后,2019 年被告再次接收原告开具的 972,000 元增值税
专用发票后再无付款,截至目前,西海煤炭仍欠付原告 972,000 元工程款以及民工
工资保证金 150,000 元,共计 1,122,000 元。原告自完成全部工程后,多次向西海
煤炭催要剩余工程款及保证金,西海煤炭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为此,原告向青海省
刚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西海煤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972,000 元、退还保证金 150,000 元,共计
1,122,000 元以及逾期支付利息(以 1,122,00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按
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该工程款支
付完毕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西海煤炭承担;

    庭审过程中,原告增加第三项诉讼请求:被告金瑞矿业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决情况
    经审理,判决如下:
    1.被告西海煤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972,000元、民工工
资保证金150,000元,共计1,122,000元以及逾期支付利息(以1,122,000元为基数,
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支付至该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被告金瑞矿业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4,898元,由被告西海煤炭负担。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于本判决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
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
诉状。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
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
不确定性。最终实际需以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程及结
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并持续密切关注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青 2224 民初 349 号。
    特此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