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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汽蓝谷: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郑建明)2024-11-14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 人 郑 建 明 ,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提名为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
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
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三)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
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

过六年。
    七、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是会计学专业教授,是全国会
计领军人才。

   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

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
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
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
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建明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