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蓝谷: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11-14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已经公司十届二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
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
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
会遵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第四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为 3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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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产生、更换后,直接担任监事,任期三年。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
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
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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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决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
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
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
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或履行其
他符合公司规定的提议流程。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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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提议人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或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
当分别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和 2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
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前款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会议提案);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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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提议;
(五)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
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监事会
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通过电话会议连
线现场会议的监事或在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以传真、邮寄或者电子邮
件等形式反馈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
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
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
席的,可以书面授权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
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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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对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或说明。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投票或举手方
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出席监事会现
场会议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
视为无效,不予统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
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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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
的监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和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检
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开展决议事项后评估,并在后续召开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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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
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
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对在履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时了解的
公司商业机密和监事会审议的议案等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公司未
实施相关信息披露前,监事会成员不得对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本规则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低于”,不
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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