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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汽蓝谷: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11-30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已经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

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

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

会遵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第四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为 3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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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产生、更换后,直接担任监事,任期三年。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

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

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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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决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

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

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

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或履行其

他符合公司规定的提议流程。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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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提议人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或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

当分别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和 2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

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前款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会议提案);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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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提议;

    (五)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

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监事会

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通过电话会议连

线现场会议的监事或在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以传真、邮寄或者电子邮

件等形式反馈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

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

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

席的,可以书面授权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

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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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对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或说明。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投票或举手方

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出席监事会现

场会议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

视为无效,不予统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

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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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

的监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和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检

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开展决议事项后评估,并在后续召开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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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

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

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对在履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时了解的

公司商业机密和监事会审议的议案等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公司未

实施相关信息披露前,监事会成员不得对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本规则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低于”,不

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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