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一汽富维: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4-04-03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021-20572557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珏晓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2 楼
                                 联系方式: 021-20572557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子涛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2 楼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或“保荐机
         构”)作为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富维”、“公司”
         或“发行人”)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一汽富维进行持续督导,持
         续督导期为 2022 年 8 月 18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
         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 华创证券已与公司签署了保荐与承销协议,协议
 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
 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华创证券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期回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
                                                             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查,并
 续督导工作。
                                                             对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一汽富维未发生按有关
 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
                                                             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一汽富维未发生按有关
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 持续督导期间,一汽富维及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相
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关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发生违背承诺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 华创证券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
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
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求,公司治理制度健全,并已得到有效执行。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 华创证券对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
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 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
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 华创证券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 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
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详见“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      详见“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
                                                            经核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
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履行承诺情况。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
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
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
《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
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 华创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
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
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
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
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符合规定,持续督导期
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间未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形。

             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一汽富维 2023 年
        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
        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
        了对比。保荐人认为,一汽富维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
        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一汽富维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王珏晓                   徐子涛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