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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一汽富维: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2024-04-09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或“保荐机构”)为长春一汽
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富维”、“公司”或“发行人”)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及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汽富维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华
创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总结报告书。

     一、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本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对本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 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216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陶永泽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王珏晓、徐子涛

     三、 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angchun FAWAY Automobile Components Co.,Ltd
主要办公地址:             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 5168 号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101606092819L
住所                        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 5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培玉
注册资本                    743,057,880 元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代码                    600742.SH
股票简称                    一汽富维
办公地址                    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 5168 号
邮政编码                    130011
联系电话                    0431-85772860
公司传真                    无
公司网址                    www.faway.com

       四、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69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同意,一汽富维由主承销商华创证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于 2022 年 8 月 9 日
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59,460,074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0.68 元。截至 2022 年 8 月 9
日 , 公 司 共 募 集 资 金 人 民 币 635,033,590.32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11,921,986.12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23,111,604.20 元。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
(2022)第 110C000471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一汽
富维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
后,积极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
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
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
和发行人实际情况,修订发行相关文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
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
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
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
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5、定期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各类报道,并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必要的
核查;

   6、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了公司的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调整、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
控制、信息披露等情况。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
况。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一汽富维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一汽富维能够积极配合尽职推
荐和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一汽富维能够按照本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尽职调查及持续督导内容有关的文
件、资料及相关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真实、合法、完整、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汽富维在工作过程中为本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
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一汽富维的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
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及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主要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及上市的相关工作,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够依照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
责,配合保荐工作良好。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代表人审阅了一汽富维信息披露文件。持续督导期间,一汽富维定期报告
和临时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符合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合法合规。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一汽富维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一汽富维剩余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及使用
的监督核查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本项目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王珏晓                 徐子涛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