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42 证券简称:一汽富维 公告编号:2024-055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 “一汽富维”)拟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向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所持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 6.442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 A 股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交易首次披 露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 2024 年 4 月 2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1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6、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7、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及其附件《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 署的自查报告及相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人员承诺函等,在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 内的相关机构和自然人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买入/卖出 股份变动数量(股) 股票余额(股) 卢志高 一汽富维董监高 2024-10-8 买入 500 500 2024-4-24 卖出 50000 0 2024-6-6 买入 100000 100000 2024-6-7 卖出 100000 0 2024-6-13 买入 50000 50000 一汽富维工作人 李刚 2024-6-18 卖出 50000 0 员 2024-6-24 买入 20000 20000 2024-6-26 卖出 20000 0 2024-6-27 买入 50000 50000 2024-7-9 卖出 50000 0 2024-5-20 买入 1000 45350 2024-5-21 买入 500 45850 2024-5-22 买入 200 46050 2024-5-23 买入 1000 47050 2024-5-27 买入 500 47550 2024-5-28 买入 500 48050 2024-6-3 买入 500 48550 一汽富维工作人 高倩 2024-6-6 买入 700 49250 员 2024-6-11 买入 200 49450 2024-6-14 买入 500 49950 2024-6-17 买入 1000 50950 2024-6-19 买入 2500 53450 2024-6-20 买入 700 54150 2024-6-24 买入 1000 55150 2024-6-27 买入 200 55350 2024-7-8 买入 200 55550 一汽富维工作人 2024-6-20 卖出 9900 0 高鹏飞 员高倩的配偶 2024-7-9 买入 10000 10000 一汽富维工作人 2024-5-7 卖出 2100 30000 郎芳 员 2024-5-8 买入 2100 32100 2024-6-4 买入 4,500 4,500 2024-6-5 买入 3,100 7,600 2024-6-6 买入 1,000 8,600 一汽富维工作人 2024-6-6 卖出 7,600 1,000 孙晟瑞 员 2024-6-7 卖出 1,000 0 2024-6-20 买入 17,500 17,500 2024-6-27 买入 6,000 23,500 2024-7-10 卖出 23,500 0 2024-6-5 买入 10,000 10,000 2024-6-7 卖出 10,000 0 2024-6-20 买入 20,000 20,000 2024-6-24 买入 10,000 30,000 2024-6-26 卖出 10,000 20,000 2024-6-27 买入 24,500 44,500 2024-7-1 买入 10,000 54,500 一汽富维工作人 2024-7-1 卖出 10,000 44,500 金德志 员 2024-7-5 买入 10,000 54,500 2024-7-5 卖出 2,900 51,600 2024-7-8 买入 15,000 66,600 2024-7-9 卖出 34,900 31,700 2024-7-12 卖出 10,000 21,700 2024-7-16 卖出 21,700 0 2024-10-15 买入 5,000 5,000 2024-10-17 卖出 5,000 0 2024-4-16 买入 200 200 一汽富维工作人 李雁梅 2024-6-6 买入 200 400 员 2024-6-20 买入 200 600 一汽富维工作人 孙晓平 2024-9-30 卖出 2400 0 员 2024-4-26 卖出 5000 10000 一汽富维工作人 2024-5-6 卖出 5000 5000 魏晓玲 员 2024-5-28 买入 10000 15000 2024-6-6 买入 9000 24000 2024-4-24 卖出 1000 0 一汽富维工作人 2024-6-5 买入 2000 2000 祝召山 员 2024-6-6 买入 5000 7000 2024-6-13 买入 500 7500 2024-6-17 卖出 4500 3000 2024-6-18 卖出 2500 500 2024-6-19 卖出 500 0 2024-6-24 买入 7000 7000 2024-6-25 卖出 7000 0 2024-7-17 买入 6000 6000 2024-7-18 买入 1000 7000 2024-7-22 买入 2000 9000 2024-7-24 买入 2900 11900 一汽富维工作人 2024-7-26 卖出 6900 5000 石岩 员祝召山的配偶 2024-7-29 卖出 5000 0 2024-7-30 买入 4000 4000 2024-7-31 卖出 4000 0 2024-9-25 买入 4000 4000 2024-9-26 卖出 4000 0 2024-06-20 买入 1,100 55,000 一汽富维间接控 张延辉 2024-06-24 买入 600 55,600 股股东的董监高 2024-10-08 卖出 55,600 0 (一)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卢志高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 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 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 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 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买入上市公司 500 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 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 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 形,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二)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李刚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时点(2024 年 3 月 12 日)后存在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行为;本人知情时间较早系因为曾参与项目早期研讨,研讨后至本人交易 期间(2024 年 7 月 9 日),本人未获悉本次交易其他信息,也未参与本次交易 的相关工作。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未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清楚彼时不能 买卖的政策要求,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 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 均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主观恶意,本人未向任何人透露一汽富维 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 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 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至 2024 年 7 月 9 日期间分别买入上市公司合计 220,000 股 股票、卖出上市公司合计 270,000 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 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 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 形,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承诺将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三)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高倩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 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 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 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近亲属不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 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至 2024 年 7 月 8 日期 间共买入上市公司 11,200 股股票、本人近亲属高鹏飞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卖出 上市公司 9,900 股股票、2024 年 7 月 9 日买入上市公司 10,000 股股票外,本人、 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 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 形,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四)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高鹏飞出具承诺函如下: “1、高倩未向本人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 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 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除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卖出上市公司 9,900 股股票、2024 年 7 月 9 日买 入 10,000 股股票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 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五)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郎芳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时点(2024 年 3 月 12 日)后存在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行为;本人知情时间较早系因为曾参与项目早期研讨,研讨后至本人交易 期间(2024 年 5 月 7 日、2024 年 5 月 8 日),本项目并未推进,本人未获悉本 次交易其他信息,也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在未充分 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清楚彼时不能买卖的政策要求,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 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 主观恶意,本人未向任何人透露一汽富维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 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 2024 年 5 月 7 日卖出上市公司 2,100 股股票、2024 年 5 月 8 日买入上市公司 2,100 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 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 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 形,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承诺将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六)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孙晟瑞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时点(2024 年 7 月 8 日)后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的行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未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清楚彼时不能买 卖的政策要求,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 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主观恶意,本人未向任何人透露一汽富维本 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 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 于 2024 年 6 月 4 日至 2024 年 7 月 10 日期间分别买入上市公司合计 32,100 股股 票、卖出上市公司合计 32,100 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 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 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 形,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承诺将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七)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金德志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时点(2024 年 7 月 8 日)后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的行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未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清楚彼时不能买 卖的政策要求,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 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主观恶意,本人未向任何人透露一汽富维本 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 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 于 2024 年 6 月 5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7 日期间分别买入上市公司合计 104,500 股 股票、卖出上市公司合计 104,500 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 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 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 形,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承诺将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八)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李雁梅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 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 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 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 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2024 年 6 月 6 日、2024 年 6 月 20 日分别买入上市公司 200 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 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 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 形,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九)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孙晓平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时点(2024 年 7 月 12 日)后存在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行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未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清楚彼时不能 买卖的政策要求,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 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 均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主观恶意,本人未向任何人透露一汽富维 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 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 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卖出上市公司 2,400 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 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 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 形,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承诺将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十)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魏晓玲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 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 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 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 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卖出上市公司 5000 股、5 月 6 日卖出 5000 股、5 月 28 日买入 10000 股、6 月 6 日买入 9000 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 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 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 形,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十一)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祝召山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 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 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 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近亲属不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 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至 2024 年 6 月 25 日期 间分别买入上市公司合计 14,500 股股票、卖出上市公司合计 15,500 股股票,本 人近亲属石岩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至 2024 年 9 月 26 日分别共计买入上市公司 19,900 股股票、共计卖出上市公司 19,900 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 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 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 形,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十二)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石岩出具承诺函如下: “1、祝召山未向本人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 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 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除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买入上市公司 4,000 股股票、2024 年 9 月 26 日卖 出上市公司 4,000 股股票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人在自查期间内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 他组织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十三)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张延辉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 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 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 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 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2024 年 6 月 24 日合计买入上市公司 1,700 股股票,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卖出 55,600 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 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 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 形,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 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四、自查结论 上市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制度的规定并履行保密义务,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信 息泄露;该等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不属于《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 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 本次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 一汽富维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承诺函内容真实、准确的前提下,该等内幕信息 知情人或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 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核查范围内的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一汽富维股票的情 况。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份公分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存在交易情形 的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结合本所律师对一汽富维相关人员的访谈,考虑到本次核 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查询结果、相关人员的自查报告、承诺及相关访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的前提下,上述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一汽富维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所禁 止的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 碍。 特此公告。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