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观韬律师事务所 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22 19/F, Tower B, Xinsheng Plaza, No.5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Finance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E-mail:guantao@guantao.com 100022, China http:// www.guantao.com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 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观意字 2024 第 008145 号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观意字2024第008145号 致: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一汽富维”)的委托,担任一汽富维本次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宜(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 简称“《26号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以下简称“《1 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就本次交易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一汽富维首次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前6个月至《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 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股票交易 情况自查报告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除本专项核查意见另有说明的情形外,本所在《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长 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4第007545号)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的简称、释 义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公司申请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根据《26号准则》和《1号指引》的规定,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首次披露重 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6个月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本次交 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为一汽富维首次披露本次交易相关 事项前6个月至《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即2024年4月21日至2024年10月21日(以下简称 “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核查范围 根据《证券法》《26号准则》《1号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情况的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 人),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为本次本次 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 人员,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自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核查范围内主体出具的 自查报告等,在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的部分主体存在买卖一汽富维股票的情 形,具体如下: 股份变动数 股票余额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买入/卖出 量(股) (股) 卢志高 一汽富维董监高 2024-10-08 买入 500 500 2024-05-20 买入 1,000 45,350 2024-05-21 买入 500 45,850 2024-05-22 买入 200 46,050 高倩 一汽富维工作人员 2024-05-23 买入 1,000 47,050 2024-05-27 买入 500 47,550 2024-05-28 买入 500 48,050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股份变动数 股票余额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买入/卖出 量(股) (股) 2024-06-03 买入 500 48,550 2024-06-06 买入 700 49,250 2024-06-11 买入 200 49,450 2024-06-14 买入 500 49,950 2024-06-17 买入 1,000 50,950 2024-06-19 买入 2,500 53,450 2024-06-20 买入 700 54,150 2024-06-24 买入 1,000 55,150 2024-06-27 买入 200 55,350 2024-07-08 买入 200 55,550 一汽富维工作人员高 2024-06-20 卖出 9,900 0 高鹏飞 倩的配偶 2024-07-09 买入 10,000 10,000 2024-05-07 卖出 2,100 30,000 郎芳 一汽富维工作人员 2024-05-08 买入 2,100 32,100 2024-04-24 卖出 50,000 0 2024-06-06 买入 100,000 100,000 2024-06-07 卖出 100,000 0 2024-06-13 买入 50,000 50,000 李刚 一汽富维工作人员 2024-06-18 卖出 50,000 0 2024-06-24 买入 20,000 20,000 2024-06-26 卖出 20,000 0 2024-06-27 买入 50,000 50,000 2024-07-09 卖出 50,000 0 2024-04-16 买入 200 200 李雁梅 一汽富维工作人员 2024-06-06 买入 200 400 2024-06-20 买入 200 600 孙晓平 一汽富维工作人员 2024-09-30 卖出 2,400 0 2024-04-26 卖出 5,000 10,000 2024-05-06 卖出 5,000 5,000 魏晓玲 一汽富维工作人员 2024-05-28 买入 10,000 15,000 2024-06-06 买入 9,000 24,000 祝召山 一汽富维工作人员 2024-04-24 卖出 1,000 0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股份变动数 股票余额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买入/卖出 量(股) (股) 2024-06-05 买入 2,000 2,000 2024-06-06 买入 5,000 7,000 2024-06-13 买入 500 7,500 2024-06-17 卖出 4,500 3,000 2024-06-18 卖出 2,500 500 2024-06-19 卖出 500 0 2024-06-24 买入 7,000 7,000 2024-06-25 卖出 7,000 0 2024-07-17 买入 6,000 6,000 2024-07-18 买入 1,000 7,000 2024-07-22 买入 2,000 9,000 2024-07-24 买入 2,900 11,900 一汽富维工作人员祝 2024-07-26 卖出 6,900 5,000 石岩 召山的配偶 2024-07-29 卖出 5,000 0 2024-07-30 买入 4,000 4,000 2024-07-31 卖出 4,000 0 2024-09-25 买入 4,000 4,000 2024-09-26 卖出 4,000 0 2024-06-20 买入 1,100 55,000 一汽富维间接控股股 张延辉 2024-06-24 买入 600 55,600 东的董监高 2024-10-08 卖出 55,600 0 2024-06-04 买入 4,500 4,500 2024-06-05 买入 3,100 7,600 2024-06-06 买入 1,000 8,600 2024-06-06 卖出 7,600 1,000 孙晟瑞 一汽富维工作人员 2024-06-07 卖出 1,000 0 2024-06-20 买入 17,500 17,500 2024-06-27 买入 6,000 23,500 2024-07-10 卖出 23,500 0 2024-06-05 买入 10,000 10,000 金德志 一汽富维工作人员 2024-06-07 卖出 10,000 0 2024-06-20 买入 20,000 20,000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股份变动数 股票余额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买入/卖出 量(股) (股) 2024-06-24 买入 10,000 30,000 2024-06-26 卖出 10,000 20,000 2024-06-27 买入 24,500 44,500 2024-07-01 买入 10,000 54,500 2024-07-01 卖出 10,000 44,500 2024-07-05 买入 10,000 54,500 2024-07-05 卖出 2,900 51,600 2024-07-08 买入 15,000 66,600 2024-07-09 卖出 34,900 31,700 2024-07-12 卖出 10,000 21,700 2024-07-16 卖出 21,700 0 2024-10-15 买入 5,000 5,000 2024-10-17 卖出 5,000 0 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本所律师查阅了上述人员出具的书面承诺, 具体情况如下: 1、卢志高 就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卢志高已经出具书面承诺: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 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 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 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 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于2024 年10月8日买入上市公司5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 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 形,最近 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 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李刚 就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李刚已经出具书面承诺: “1、本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时点(2024年3月12日)后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行为;本人知情时间较早系因为曾参与项目早期研讨,研讨后至本人交易期间 (2024年7月9日),本人未获悉本次交易其他信息,也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相关工 作。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未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清楚彼时不能买卖的政 策要求,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 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主观恶意,本人未向任何人透露一汽富维本次重组 的信息。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 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 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7月9日期间分别买入上市公司合计220,000股股票、卖 出上市公司合计270,0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 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 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承诺将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高倩 就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高倩已经出具书面承诺: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 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 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 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近亲属不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 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7月8日期间共买 入上市公司11,200股股票、本人近亲属高鹏飞于2024年6月20日卖出上市公司 9,900股股票、2024年7月9日买入上市公司10,0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 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 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 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高鹏飞 就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高鹏飞已经出具书面承诺: “1、高倩未向本人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 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 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除于2024年6月20日卖出上市公司9,900股股票、2024年7月9日买入10,000 股股票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 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时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利用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 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个月不存在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郎芳 就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郎芳已经出具书面承诺: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1、本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时点(2024年3月12日)后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行为;本人知情时间较早系因为曾参与项目早期研讨,研讨后至本人交易期间 (2024年5月7日、2024年5月8日),本项目并未推进,本人未获悉本次交易其他 信息,也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在未充分理解法律法 规的要求,不清楚彼时不能买卖的政策要求,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 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 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主观恶意,本 人未向任何人透露一汽富维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 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 2024年5月7日卖出上市公司2,100股股票、2024年5月8日买入上市公司2,100股股 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 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 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承诺将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孙晟瑞 就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孙晟瑞已经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时点(2024年7月8日)后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的行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未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清楚彼时不能买卖 的政策要求,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 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 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主观恶意,本人未向任何人透露一汽富维本次 重组的信息。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 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 于2024年6月4日至2024年7月10日期间分别买入上市公司合计32,100股股票、卖 出上市公司合计32,1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 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 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 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承诺将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金德志 就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金德志已经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时点(2024年7月8日)后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行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未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清楚彼时不能买卖 的政策要求,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 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主观恶意,本人未向任何人透露一汽富维本次 重组的信息。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 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 于2024年6月5日至2024年10月17日期间分别买入上市公司合计104,500股股票、 卖出上市公司合计104,5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 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 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 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承诺将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李雁梅 就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李雁梅已经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 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 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 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 2024年4月16日、2024年6月6日分别买入上市公司200股股票、2024年6月20日卖 出上市公司4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 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 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 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孙晓平 就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孙晓平已经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时点(2024年7月12日)后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行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未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清楚彼时不能买卖 的政策要求,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 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 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主观恶意,本人未向任何人透露一汽富维本次 重组的信息。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 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 于2024年9月30日卖出上市公司2,4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 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 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 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承诺将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魏晓玲 就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魏晓玲已经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 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 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 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近亲属不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 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6月25日期间分别 买入上市公司合计14,500股股票、卖出上市公司合计15,500股股票,本人近亲属 石岩于2024年9月25日买入上市公司4,000股股票、2024年9月26日卖出上市公司 4,0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 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 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祝召山 就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祝召山已经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 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 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 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近亲属不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 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6月25日期间分别 买入上市公司合计14,500股股票、卖出上市公司合计15,500股股票,本人近亲属 石岩于2024年7月17日至2024年9月26日分别共计买入上市公司19,900股股票、共 计卖出上市公司19,9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 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 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 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石岩 就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石岩已经出具承诺如下: “1、祝召山未向本人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 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 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除于2024年7月17日至2024年9月26日分别共计买入上市公司19,900股股 票、共计卖出上市公司19,900股股票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 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人在 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本人及本人控制 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个月不存在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张延辉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就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张延辉已经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 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 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 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 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于2024 年6月20日、2024年6月24日合计买入上市公司1,700股股票,于2024年10月8日卖 出55,6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 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 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 形,最近 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 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 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份公分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主体出具的自 查报告以及存在交易情形的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结合本所律师对一汽富维相关人 员的访谈,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结果、相关人员的自查报告、承诺及相关访 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一汽富维股票的行 为不属于《证券法》所禁止的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不会 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四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报告的专项核 查意见》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韩德晶 经办律师: 张文亮 经办律师: 战梦璐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