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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实发展:上实发展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7-25  

证券代码:600748                   证券简称:上实发展                   公告编号:2024-34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1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30       -               2024/7/31          2024/7/3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6 月 5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844,562,89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8,735,820.7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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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30       -                2024/7/31        2024/7/3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上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人民币 0.021 元发放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

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

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

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公司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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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 A 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0189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

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8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 A 股的

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

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2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需咨询,请联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3858686

联系邮箱:sid748@sidlgroup.com


特此公告。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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