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渤海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剑锋律师、石 竺鑫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 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新提案的提出、 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1 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公 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6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刊登 了临时公告,并于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天津渤海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 根据本次会议召集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4年6月25日下午14:00在天津 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子敬先生主 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88,205,83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3.9807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证明文 件。 2、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2 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6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 68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的 0.0613 %。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已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验证。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共 15 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 3 人列席了会议。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身份真实、 有效,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符合出席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以下非累积投票议案进行了审议,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总人数为 11 人(包括网络投 票),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共计 488,886,33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4.0420 %。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所有审议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488,210,339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3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617 %;反对 676,000 股,占出席会议 (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383 %,弃权 0 股,通过该项议案。 2、审议《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488,210,339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617 %;反对 676,000 股,占出席会议 (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383 %,弃权 0 股,通过该项议案。 3、审议《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488,210,339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617 %;反对 676,000 股,占出席会议 (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383 %,弃权 0 股,通过该项议案。 4、审议《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488,210,339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617 %;反对 676,000 股,占出席会议 (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383 %,弃权 0 股,通过该项议案。 5、审议《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 488,210,339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4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617 %;反对 676,000 股,占出席会议 (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383 %,弃权 0 股,通过该项议案。 6、审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488,210,339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617 %;反对 676,000 股,占出席会议 (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383 %,弃权 0 股,通过该项议案。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为 1,086,137 股,占比例 61.6374 %。反对股数为 676,000 股,占比例 38.3626 %。弃权股 数 0 股。 7、审议《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同意 488,210,339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617 %;反对 676,000 股,占出席会议 (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383 %,弃权 0 股,通过该项议案。 8、审议《公司2023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同意 488,210,339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617 %;反对 676,000 股,占出席会议 (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383 %,弃权 0 5 股,通过该项议案。 9、审议《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的报告》 同意 488,210,339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617 %;反对 676,000 股,占出席会议 (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383 %,弃权 0 股,通过该项议案。 10、听取《公司2023年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 同意 488,210,339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617 %;反对 676,000 股,占出席会议 (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383 %,弃权 0 股,通过该项议案。 11、审议《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 同意 488,210,339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617 %;反对 676,000 股,占出席会议 (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383 %,弃权 0 股,通过该项议案。 12、审议《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同意 488,210,339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617 %;反对 676,000 股,占出席会议 6 (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383 %,弃权 0 股,通过该项议案。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为 1,086,137 股,占比例 61.6374 %。反对股数为 676,000 股,占比例 38.3626 %。弃权股 数 0 股。 13、审议《关于预计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 案》 同意 488,210,339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617 %;反对 676,000 股,占出席会议 (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383 %,弃权 0 股,通过该项议案。 14、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 事宜的议案》 同意 488,210,339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617 %;反对 676,000 股,占出席会议 (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383 %,弃权 0 股,通过该项议案。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为 1,086,137 股,占比例 61.6374 %。反对股数为 676,000 股,占比例 38.3626 %。弃权股 数 0 股。 7 15、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488,210,339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617 %;反对 676,000 股,占出席会议 (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383 %,弃权 0 股,通过该项议案。 16、审议《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4-2026)》 同意 488,210,339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617 %;反对 676,000 股,占出席会议 (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383 %,弃权 0 股,通过该项议案。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为 1,086,137 股,占比例 61.6374 %。反对股数为 676,000 股,占比例 38.3626 %。弃权股 数 0 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