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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渤海化学: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9-13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渤海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白柳律师、石竺

鑫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

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新提案的提出、

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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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公

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刊

登了临时公告,并于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天津渤海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

    根据本次会议召集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4年9月12日下午14:00在公司

全资子公司天津环球磁卡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郭子敬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88,205,7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3.9807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2、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53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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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总数为 5,486,0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的 0.4942 %。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已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验证。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共     15   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 3 人列席了会议。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身份真实、

有效,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符合出席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以下非累积投票议案进行了审议,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总人数为     157     人(包括网络投

票),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共计 493,691,76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4.4749   %。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所有审议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同意 492,555,666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698 %;反对 1,067,101 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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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2161 %,弃

权 69,000 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0.0141 %,通过该项议案。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为 5,431,464 股,占比例

82.7013 %。反对股数为 1,067,101 股,占比例 16.2480 %。弃权

股数为 69,000 股 ,占比例 1.0507 %。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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