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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奥股份:新奥股份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12-11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4-100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
 案》,该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一)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完成 78.25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公司股份总数由
 3,098,397,607 股变更为 3,097,615,107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7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奥股份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
 预留授予部分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
       (二)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完成 52.75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公司股份总数由
 3,097,615,107 股变更为 3,097,087,607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奥股份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
       基 于 上 述 两 次 限 制 性 股 票 回 购 注 销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由 3,098,397,607 股 变 更 为
 3,097,087,607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 3,098,397,607 元变更为 3,097,087,607 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结合上述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公司对《新奥天然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章程                                           修订后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98,397,607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97,087,607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098,397,607 股,公司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3,097,087,607 股,公司
 2
       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3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4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六十七条
                                                     ……
     第六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5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
     持。
                                                     大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股东自行召集
     ……
                                                     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6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或修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
      (五)制订或修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注:《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删除后,相应条款序号依次顺延,原《公司章程》中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
用的,亦做相应变更,不再一一列示。除上述内容修订以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及
经办人员全权负责办理《公司章程》有关的工商备案登记等手续。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