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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马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4-03-2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上市公司: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寒冰                     联系电话:010-60837212


保荐代表人姓名:程宣启                     联系电话:010-60837212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神马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38 号)核
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 3,000.00 万张,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30.00 亿元,扣
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296,364.72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对神马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B10182 号”验资
报告。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信证券作为神马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
目的保荐人,负责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法定持续督导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现中信证券根据神马股份 2023 年度的经营、治理等情况出具本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神马股份 2023 年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1
序
                     事项                                   督导情况
号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保荐人已建立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制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定了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保荐人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明确了
 2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管理人员的日常
                                              沟通持续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对公司
                                              2023 年度报告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核查了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运作情
 3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重大投资情况、
                                              对外担保情况、关联交易情况等,并于
                                              2023 年 8 月 24 日、2023 年 12 月 28 日
                                              和 2024 年 3 月 26 日进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保荐代表人通过查阅公司相关资料、与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公司相关人员沟通等方式核查确认本次
 4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无须公开发表声明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的违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无重大违法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5                                            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
                                              况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
     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无违法违规
 6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保荐代表人核查了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公司履行《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
 7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情况,符合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相关法规要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保荐代表人对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的实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持续性的关注和核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8                                            查,并审阅了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的内部控制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相关制度有效执行
     与规则等




                                        2
序
                     事项                                  督导情况
号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公司已建立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公司
 9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   信息披露情况详见本报告“二、保荐人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详见本报告“二、保
10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详见本报告“二、保
11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12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无该等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及控股股东、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13                                          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事项,公司及控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未履行承诺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开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无需就公共
14
     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媒体传闻予以澄清的相关事项
     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
     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3
序
                      事项                                 督导情况
号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
     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15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无该等事项
     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
     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
     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
     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保荐人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16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
     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无其他需进
17   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
                                              行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
     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
     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
     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
18                                            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则规定,保荐人对公司 2023 年度信息披
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
进行了核查,同时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访
谈。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对




                                        4
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在募集资金使用方面,受 PC 行业的持续低迷等因素影响,公司年产 24 万
吨双酚 A 项目(二期)暂未开工,其他项目在计划进度之中。保荐人已提请公
司继续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合规合
理使用募集资金,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并实
现预期收益。

    在经营方面,公司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滑。保荐
人已提请公司关注未来全球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所属行业市场变化、下游客户需
求变化以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可能带来不利影响的其他因素,建议公司根据自身
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经营策略,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防范相关经营风险。对于公
司营业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未来可能出现下
滑的情况,公司应当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充分地揭示相关风险,
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经核查,除上述情况外,神马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其他按《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四、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王寒冰                   程宣启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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