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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集团:东方集团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10-01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GAOSE LEGAL GROUP FIRM (HEILONGJIANG)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王照、

戚东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东方集团 202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于融资

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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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

如下保证: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

和重大遗漏之处,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集团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东方集团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东方集团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

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4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4 年 9 月 14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登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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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

其他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 14 点 30 分,在哈尔滨市

南岗区花园街 235 号东方大厦 17 层视频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副董事

长康文杰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现场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 3 名,代表股东人数

5 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89,916,76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894%。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

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2.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参加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2080名 , 代 表 股 份

89,293,7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06%。以上通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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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3.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行使表决

权的资格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

会议通知中列举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操作流程,参加网络投票的

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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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的数据进行合并统计后作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

东(包括委托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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