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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集团:东方集团关于大股东所持部分股票将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2024-11-07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4-114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所持部分股票将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股东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润澜”)所持公司 5,226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将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 10 时至 2024 年 11 月 12 日 10 时(延时除外)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
    台进行公开第二次拍卖。前述股份目前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东方润澜现持有公司股票数量为 498,054,129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3.61%,
    如本次司法拍卖的股份交割完成,东方润澜持有公司股票数量为 445,794,129 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2.18%,公司第一大股东将变更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仍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司法拍卖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
    全资子公司东方润澜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002,175,269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7.39%。如本次司法拍卖的股份交割完成,上述一致行动人合
    计持有公司股份 949,915,26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96%。本次司法拍卖
    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本次司法拍卖涉及的相关诉讼与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预重整工
    作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
    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
    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
    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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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一、大股东所持部分股票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信息
       公司大股东东方润澜所持公司 5,226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将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
10 时至 2024 年 11 月 12 日 10 时(延时除外)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第
二次拍卖。前述股份目前处于司法冻结状态。本次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如下:
股东    拍卖股份数量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是否为    拍卖开始        拍卖结束
                                                                                      拍卖原因
名称       (股)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限售股       时间            时间
东方                                                  2024 年 11 月   2024 年 11 月
         52,260,000     5.21%      1.43%         否                                   司法拍卖
润澜                                                   11 日 10 时    12 日 10 时

   备注:“占其所持股份比例”指占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
其全资子公司东方润澜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

       本次大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票将被司法拍卖的具体内容详见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
平台(网址:http://sifa.jd.com)公示的相关信息。

       二、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司法拍卖涉及的相关诉讼与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预重整
工作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
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
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
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
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
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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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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