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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集团:东方集团关于大股东所持部分股票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2024-11-13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4-116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所持部分股票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司法拍卖标的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股东西藏东
    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润澜”)所持 5,226 万股无限售流通
    股。根据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公示的《成交确认书》,
    本次拍卖成交股数为 5,22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3%。
    本次拍卖最终成交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如竞买人完成后续股份变更过户手续,东方润澜持有公司股票数量将从
    498,054,129 股变更至 445,794,129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将由 13.61%降至 12.18%,
    公司第一大股东将变更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司法拍卖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
    全资子公司东方润澜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002,175,269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7.39%。如本次司法拍卖的股份过户完成,上述一致行动人合
    计持有公司股份 949,915,26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96%。
    本次司法拍卖涉及的相关诉讼与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预重整工
    作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
    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
    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
    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
    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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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11 月 7 日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
东所持部分股票将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105、临
2024-11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 10 时至 2024 年 11 月 12
日 10 时(延时除外)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东方润澜所持公司 5,226 万股无
限售流通股进行公开第二次拍卖。
      二、本次司法拍卖的竞买结果情况
      根据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公示的《成交确认书》,本次
司法拍卖竞买结果如下:
                                                                     占公司总股本的
序号         竞买人        竞买股数(股)       成交价格(元)
                                                                         比例
  1          王灯城              10,000,000          25,400,000.00             0.27%
  2          王登正               5,000,000          12,700,000.00             0.14%
  3          吴宏剑               5,000,000          12,650,000.00             0.14%
  4            刘立               5,000,000          12,650,000.00             0.14%
  5          洪晓娟               5,000,000          12,650,000.00             0.14%
  6          王清伟               3,000,000           7,590,000.00             0.08%
         宁波市江东区糖
  7                                2,000,000          5,060,000.00            0.05%
         业烟酒有限公司
  8          戴安卢               1,500,000           3,810,000.00            0.04%
  9          孙茂荣               1,060,000           2,692,400.00            0.03%
 10          张九鹏               1,005,000           2,552,700.00            0.03%
 11          项国华               1,000,000           2,540,000.00            0.03%
 12          毛志晗               1,000,000           2,540,000.00            0.03%
 13          黄自强               1,000,000           2,540,000.00            0.03%
 14          唐晓敏               1,000,000           2,540,000.00            0.03%
 15          林晨健               1,000,000           2,540,000.00            0.03%
 16            洪军               1,000,000           2,540,000.00            0.03%
 17            陈建               1,000,000           2,540,000.00            0.03%
 18          钱建杭               1,000,000           2,540,000.00            0.03%
 19          张志力               1,000,000           2,540,000.00            0.03%
 20          宋定坤               1,000,000           2,540,000.00            0.03%
 21            李然               1,000,000           2,540,000.00            0.03%
 22          严佳炫               1,000,000           2,540,000.00            0.03%
 23          郑丽蓉               1,000,000           2,540,000.00            0.03%
 24            周政                 695,000           1,758,350.00            0.02%
               合计              52,260,000         132,533,450.00            1.43%
      本次拍卖竞得者尚须按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要求及时办理拍卖成交余款
缴纳以及相关手续。
      本次拍卖最终成交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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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拍卖网拍阶段已经结束,最终成交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成交
裁定为准,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司法拍卖涉及的相关诉讼与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预重整
工作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
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
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
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
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
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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