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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集团:东方集团关于子公司涉及仲裁及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24-11-13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4-115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仲裁及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成饭店”或“被申请人”)于近日收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
    通知书》((2024)哈仲立字第 1979 号,以下简称“《仲裁通知书》”),申请
    人资源网络有限公司(Netlink Resources Limited)因请求收购股权纠纷提起仲
    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以 276,215,118.81 元的价格回购申请人持有的大成饭店
    29.9988%的股权。
   公司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
    滨分行、公司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书》((2024)黑
    01 民初 1100 号)。公司已就该判决提起上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尚未
    审理完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根据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公
    司在预重整期间原则上不能个别清偿。公司将结合预重整沟通协调机制,通过预
    重整及重整程序化解相关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资源网络有限公司(Netlink Resources Limited)
    被申请人: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
    (二)申请仲裁理由
    资源网络有限公司要求大成饭店及东方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大成

                                      1
饭店 29.9988%的股权,三方无法就回购股权价格等达成一致意见。
    (三)申请仲裁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以 276,215,118.81 元的价格回购申请人持有的北京大成饭
店有限公司 29.9988%的股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实现本案诉求而支出的合理律师费共计人民币
2,700,000.00 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6 日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4)黑
01 民初 1100 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提起诉讼要求提前收回授信额
度内向公司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息,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披露的《东方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88)。
    公司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黑 01
民初 1100 号),判决如下:
    “一、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 司 哈 尔 滨 分 行 借 款 本 金 1,092,146,603.94 元 , 按 年 利 率 4.95% 标 准 , 以
1,092,146,603.94 元为基数,支付自 2024 年 9 月 21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
并按年利率 4.95%标准支付前述罚息的复利;
    二、如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可以本案所涉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 312739488 股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证券简称:民生银行、证券代码 600016)及质
押期间的送股、转增股、分红、派息等孳息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股票及孳息的
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 508,846,603.94 元,并按年利率 4.95%
标准,以 508,846,603.94 元为基数,支付自 2024 年 9 月 21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的罚
息,并按年利率 4.95%标准支付前述罚息的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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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受理费 5,502,533.02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东方股份公司、东方集团
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
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已就该判决提起上诉。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相关诉讼、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审理完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根据哈尔
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公司在预重
整期间原则上不能个别清偿。公司将结合预重整沟通协调机制,通过预重整及重整程
序化解相关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已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若重整失败,公
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被实施破产清算并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可能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
险。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无论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
在现有基础上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提交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
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暨风险提示公告》,因东方集团财
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流动性暂时趋紧,公司及子公司在东
方财务公司存款出现大额提取受限情形,截至 2024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及子公司在东
方财务公司存款余额 16.40 亿元、贷款余额 6.66 亿元。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
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化解财务公司相
关风险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承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
等方式支持东方财务公司化解流动性资金不足问题,相关承诺将在未来 3-6 个月内完
成。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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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风险化解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临 2024-045)。
       公司正在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严格按照《承诺函》内容,尽快落实相
关承诺,优先以现金方式支持东方财务公司尽快化解暂时流动性趋紧风险,确保上市
公司利益不受损害。公司将根据相关承诺履行情况及时履行阶段性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2 日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46),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
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五、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合计 17.13 亿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27%。情况如下:
                                                                               涉及金额
序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号          案由                  案件阶段
                                                                               (万元)
        中国进出口银     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
                                                 (2024)黑 01 民初   借款合
  1     行黑龙江省分     公司                                                  86,600.00    一审未判决
                                                      1113 号         同纠纷
        行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星展银行(中     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
                                                 (2024)沪 0115 民   借款合
  2     国)有限公司上   厦门银祥集团有限公司                                  3,749.07      未开庭
                                                    初 90214 号       同纠纷
        海分行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     厦门银行油脂有限公司
                                                     厦仲文字         借款合
  3     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762.82      未开庭
                                                   20242444-2 号      同纠纷
        厦门同安支行     厦门银祥集团有限公司
                                                 (2024)黑 0104 民   借款合
  4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123.93     未开庭
        哈尔滨农村商                                 初 31766 号      同纠纷
        业银行股份有     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    (2024)黑 0104 民
                                                                      借款合
  5     限公司           公司                    初 31767 号、31768            32,989.71     未开庭
                                                                      同纠纷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号、31769 号
        资源网络有限                             (2024)哈仲立字     收购股
  6                      北京大成饭店有限公司                                  27,621.51     未开庭
        公司                                          第 1979 号      权纠纷
  7     其他单笔在 500 万元以下的小额诉讼、仲裁合计                             1,496.45        /
                                  合计                                         171,343.49       /
备注:上述涉案金额未考虑申请人主张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及相关诉讼费用等。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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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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