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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北制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3-30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
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全体独立董事及一名非独立董事组成,委员会至少有一名独立
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过半数通过,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人
数。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
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
                                                                                     1
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定期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财务会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定期取得公司内
外部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
特别审计,提供有关工作或咨询报告,也可以聘请有关法律顾问,取得有关法律咨询意见。
    (二)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报告、重要的
合同与协议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一切资料。
    (三)有权走访外部审计与咨询机构、重要客户与供应商、重要债权与债务人。委员
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调查工作,如实地考察、盘点资产、函证重要债权债务、向
当事人调查取证等。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
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
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
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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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对公司年报的审核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及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
度》执行。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
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3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
全体委员会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投票
或通讯表决。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
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保存,并
及时归档。会议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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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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