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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北制药: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4-07-03  

证券代码:600812            股票简称:华北制药              编号:临 2024-044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民公司”)、
华北制药集团爱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诺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北制药金
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坦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华民公司、爱诺公司、金
坦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 2,500 万元、8,000 万元、34,975 万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华民公司、爱诺公司、金坦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分别
为 66,400 万元、16,000 万元、54,186.28 万元。(均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为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民币
9,000 万元,截止公告日该借款已逾期。


    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石家庄分行)、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石家庄广安支行”)签订
了《保证合同》。公司分别为华民公司在华夏银行石家庄分行,为爱诺公
司、金坦公司在农行石家庄广安支行开展的流动资金借款业务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人民币 2,500 万元、8,000 万元、34,975 万

                                       1
      元。具体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提供担保前           本次提供担保后
序   被担保
                 债权人      担保方式   担保金额
号     对象                                                        剩余可用担               剩余可用担
                                                    担保余额                    担保余额
                                                                     保额度                   保额度

     华民公     华夏银行石   连带责任
1                                       2,500.00    63,900.00       16,100.00   66,400.00    13,600.00
       司         家庄分行   保证担保



     爱诺公     农行石家庄   连带责任
2                                       8,000.00        8,000.00    12,000.00   16,000.00    4,000.00
       司         广安支行   保证担保



     金坦公     农行石家庄   连带责任
3                                       30,000.00   24,186.28       65,813.72   54,186.28    35,813.72
       司         广安支行   保证担保



     金坦公     农行石家庄   连带责任
4                                       4,975.00    49,211.28       40,788.72   54,186.28    35,813.72
       司         广安支行   保证担保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2024 年 6 月 26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担保事宜

      的议案》,同意公司计划对子公司及外部担保总额不超过 361,500 万元,

      其中为华民公司、爱诺公司、金坦公司分别提供担保不超过 80,000 万元、

      20,000 万元、90,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

      2024 年 6 月 27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时公告。

              本次对华民公司、爱诺公司、金坦公司提供的担保在公司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预计总额度内且在对其提供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2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554463533P

   成立时间:2010 年 04 月 28 日

   注册地址: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忱

   注册资本:145,013.9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粉针剂(头孢菌素类)、片剂(含头孢菌素类)、颗粒剂

(头孢菌素类)、硬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无菌原料药、原料药及半

合成抗生素中间体的生产(国家禁止或需审批的除外);货物或技术进出

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生物技术产品

研发及技术咨询服务等。

   股权结构:华民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 100%。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指标(万元)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46,702.77             247,778.97
         负债总额           120,345.77             123,420.39
           净资产           126,357.00             124,358.58
                             2023 年度          2024 年 1-3 月
     财务指标(万元)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93,877.91              19,053.23
           净利润            -7,157.10              -1,998.43

   (二)公司名称:华北制药集团爱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601702681W
   成立时间:1996 年 03 月 29 日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街 31 号
                                   3
   法定代表人:程俊山
   注册资本:6,660.560009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农药生产;农药批发;农药零售;肥料生产;
兽药生产;兽药经营;生物农药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一般项目:生物农药技术研发;卫生用杀虫剂销售;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肥料销售;生物
有机肥料研发;复合微生物肥料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海洋
生物活性物质提取、纯化、合成技术研发等。
    股权结构:爱诺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 100%。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指标(万元)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54,376.49            56,578.30
        负债总额            31,644.40            33,462.32
          净资产            22,732.09            23,115.98

                            2023 年度         2024 年度 1-3 月
    财务指标(万元)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38,904.74            10,856.45
          净利润             1,577.68              383.88

   (三)公司名称:华北制药金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01703350Y

   成立时间:2002 年 04 月 02 日

   注册地址: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南大街 106 号

   法定代表人:马东杰

   注册资本:16,398.9152 万元人民币(工商变更登记正在办理中)

   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物制品、生物技术产品、医药产品;生产、
                                    4
     销售预防用生物制品(重组乙型肝炎疫苗(CHO 细胞))、治疗用生物制品(人

     促红素注射液、注射用人粒细胞巨噬细胞刺激因子、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

     射液)、小容量注射剂(那屈肝素钙注射液、依诺肝素钠注射液)、奥木替韦

     单抗注射液;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等。

            股权结构:2024 年 6 月 5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拟引进投资者对子公司增资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的议案》,公

     司引进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投资”)对金坦公司

     增资实施市场化债转股。本次增资实施完成后,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华北制

     药集团先泰药业有限公司共同持有金坦公司 88.62%股权,交银投资持有金

     坦公司 11.38%股权,金坦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截至目前,金坦公司工

     商变更登记正在办理中。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指标(万元)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32,774.45             244,006.68
                    负债总额                129,992.49             130,922.61
                      净资产                102,781.96             113,084.07
                                             2023 年度         2024 年度 1-3 月
                 财务指标(万元)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60,193.29              39,003.54
                      净利润                 45,122.31              10,302.11

            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其他
                                    保                                                     是否
     被担   债           保证金                                                     股东
序                合同              证                                                     存在
     保对   权           额(万                 保证范围             保证期间       是否
号                名称              方                                                     反担
     象     人             元)                                                     提供
                                    式                                                       保
                                                                                    担保




                                                    5
                                                          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
                                     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 届满之日起三年。前款所述
           华                        期利息、罚息、复利、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夏                   连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
           银                   带   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 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
           行                   责   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 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
    华民        保证            任   鉴定费、评估费、拍卖 法规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
1          石          2,500                                                           否   否
    公司        合同            保   费、诉讼费、仲裁费、 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
           家                   证   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 期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
           庄                   担   为实现主债权而发生 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
           分                   保   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 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
           行                        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 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
                                         应付费用。         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
                                                                    算。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
                                                            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
                                     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 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
           农                        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 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
           行                   连   息、罚息、复利、违约 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
           石                   带   金、损害赔偿金、按《中 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
           家                   责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
    爱诺        保证            任   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 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
2          庄          8,000                                                           否   否
    公司        合同            保   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 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
           广                   证   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
           安                   担   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支                   保   险费以及诉讼(仲裁) 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
           行                        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 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
                                     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
                                                            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
                                                            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
                                                              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
                                                            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
                                     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 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
           农                        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 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
           行                   连   息、罚息、复利、违约 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
           石                   带   金、损害赔偿金、按《中 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
           家                   责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
    金坦        保证            任   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 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
3          庄          34,975                                                          否   否
    公司        合同            保   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 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
           广                   证   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
           安                   担   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支                   保   险费以及诉讼(仲裁) 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
           行                        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 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
                                     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
                                                            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
                                                            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
                                                              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6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为华民公司、爱诺公司、金坦公司提供担保事宜是为满足其

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截止 2024 年 3

月 31 日,华民公司、爱诺公司、金坦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49.81%、

59.14%、53.66%。本次担保在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预计总额度内

且在对华民公司、爱诺公司、金坦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内。本次提供担保

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2024 年 6 月 27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临时公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203,874.78 万

元,占 2023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 38.36%,其

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 194,874.78 万元,占 2023 年度经审

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 36.66%;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

额为 9,000 万元,占 2023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

1.69%。

    公司为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保 9,000.00 万元,截止报告日

该借款已逾期。2010 年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

                                  7
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和平支行”)起诉石家庄焦

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化集团”)及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

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0]冀民二初字第 3 号),判决焦化集团于判决

生效后 10 日内偿还工行和平支行货款 18,190.00 万元及利息 358.5 万元

(利息已计算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2009 年 12 月 31 日以后的利息按合

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同时判决公司作为保证人对焦化集团借

款中的 5,800 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237.51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详见公

司 2010 年 12 月 24 日临 2010-018 号公告。工行和平支行在诉讼过程中采

取了诉中保全措施,已查封焦化集团 1,170 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按照石

家庄市退市进郊企业有关土地收储办法和石家庄市开发区标准地价估算,

被查封土地价值在 8 亿元左右。工行和平支行于 2014 年 12 月 26 日,将相

应债权及担保权利整体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和河北国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傲公司”)。

华融公司和国傲公司受让标的债权后又与石家庄宝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宝德集团”)签订了编号为河北营业 03140065-2 号、债转

20150123 号债权转让协议,将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给宝德集团,该公

司为石家庄市国资委全资子公司,宝德集团成为上述债权的合法权利人。

    2015 年 5 月 29 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1)冀执字第 2-6

号执行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工行和平支行变更为石家庄宝德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石家庄宝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执

行本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本案中止执行。截止本报告披露日,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焦化集团的股东分别为石家庄城市

                                  8
更新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北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石家庄城市更新

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石家庄市国资委)持股比例为 64%,河北宝

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36%。

    鉴于上述情况,焦化集团被查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价值高于焦化集

团的全部债务,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在焦化集团有能力履行其全部债务,

且目前焦化集团为石家庄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风险较小,

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特此公告。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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