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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北制药: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4-09-04  

证券代码:600812           股票简称:华北制药             编号:临 2024-052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民公司”)、
华药国际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药国际”)、华北制药集团先泰药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先泰公司”)、华北制药华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胜公司”)系公司全资
子公司,华北制药金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坦公司”)系公司控股子
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华民公司、华药国际、先
泰公司、华胜公司、金坦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
金额分别为 17,000 万元、15,000 万元(最高额)、8,000 万元、5,000 万元、10,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华民公司、华药国际、先泰公司、华胜公司、
金坦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分别为 66,350.00 万元、12,685.00 万元、12,000 万元、
14,995.00 万元、47,090.54 万元。(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为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民币
9,000 万元,截止公告日该借款已逾期。


    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河北省分行”)签订了《保证
合同》,为华民公司、先泰公司、华胜公司在交通银行河北省分行开展的
                                                                             1
      流动资金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
      同》,为华药国际在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开展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
      称“农发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签订了《保证合同》,为金坦公司在农
      发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开展的流动资金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
      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本次提供担保前            本次提供担保后
序   被担保
                 债权人     担保方式   担保金额
号     对象                                                    剩余可用担                  剩余可用担
                                                   担保余额                   担保余额
                                                                 保额度                      保额度

      华民    交通银行河    连带责任
1                                        17,000      56,350       23,650       73,350         6,650
      公司      北省分行    保证担保


                            最高额连
      华药    光大银行石
2                           带责任保     15,000      8,000        17,000       23,000         2,000
      国际      家庄分行
                              证担保


      先泰    交通银行河    连带责任
3                                        8,000       4,000        26,000       12,000        18,000
      公司      北省分行    保证担保



      华胜    交通银行河    连带责任
4                                        2,000       12,995       7,005        14,995         5,005
      公司      北省分行    保证担保



      华胜    交通银行河    连带责任
5                                        3,000       11,995       8,005        14,995         5,005
      公司      北省分行    保证担保


              农发行河北
      金坦                  连带责任
6             省分行营业                 10,000    37,090.54     52,909.46    47,090.54     42,909.46
      公司                  保证担保
                  部

          注:1.本次公司为华民公司在交通银行河北省分行流动资金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华民公司
      实际借款 1.5 亿元,并于交通银行河北省分行的保证合同生效后归还了华夏银行 0.5 亿元的保证贷款。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为华民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66,350.00 万元。

                                                                                                  2
    2.本次公司为华药国际提供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华药国际实际借款 8,485 万元。公司已为
华药国际分别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支行实际担
保金额共计 4,200 万元(具体内容可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3-041 号、临 2023-050 号和临 2024-049 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为华药国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2,685 万元。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2024 年 6 月 26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担保事宜

的议案》,同意公司计划对子公司及外部担保总额不超过 361,500 万元,

其中为华民公司、华药国际、先泰公司、华胜公司、金坦公司提供担保分

别不超过 80,000 万元、25,000 万元、30,000 万元、20,000 万元、90,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2024 年 6 月 27 日刊

登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临时公告。

     本次对华民公司、华药国际、先泰公司、华胜公司、金坦公司提供的

担保在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预计总额度内且在对其提供的担保

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554463533P

     成立时间:2010 年 04 月 28 日

     注册地址: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忱

     注册资本:145,013.9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粉针剂(头孢菌素类)、片剂(含头孢菌素类)、颗粒剂

(头孢菌素类)、硬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无菌原料药、原料药及半

                                                                                            3
合成抗生素中间体的生产(国家禁止或需审批的除外);货物或技术进出

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生物技术产品

研发及技术咨询服务等。

    股权结构:华民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 100%。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7 月 31 日
     财务指标(万元)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46,702.77             243,907.93
         负债总额           120,345.77             121,991.90
           净资产           126,357.00             121,916.03
                             2023 年度          2024 年 1-7 月
     财务指标(万元)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93,877.91              46,352.91
           净利润            -7,157.10              -4,440.97

    (二)公司名称:华药国际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15547

    成立时间:1998 年 01 月 21 日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 217-1 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

    注册资本:10,492.2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医药批发(具体项目以《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为准);

医疗器械的销售;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需审批的除外);

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等。

    股权结构:华药国际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 100%。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7 月 31 日
     财务指标(万元)
                            (经审计)           (未经审计)

                                                                    4
         资产总额            68,012.76             65,291.05
         负债总额            46,821.03             45,436.40
           净资产            21,191.73             19,854.65
                             2023 年度           2024 年 1-7 月
     财务指标(万元)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31,671.81             71,083.53
           净利润              174.46                363.56

    (三)公司名称:华北制药集团先泰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601453929N

    成立时间:1997 年 04 月 17 日

    注册地址: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 20 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明

    注册资本:12,868.952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粉针剂(青霉素类)、片剂(青霉素类)、

颗粒剂(青霉素类)、硬胶囊剂(青霉素类)、原料药、无菌原料药、医药中

间体、药用辅料、包装容器的生产、销售(不含前置审批及政府禁止、限制

事项);医药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货物

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先泰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 100%。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7 月 31 日
     财务指标(万元)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85,919.76              82,097.46
         负债总额            54,784.48              53,157.97
           净资产            31,135.28              28,939.49
                             2023 年度          2024 年 1-7 月
     财务指标(万元)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91,318.12             115,796.49

                                                                    5
          净利润             5,152.20               2,271.63

    (四)公司名称:华北制药华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601702614Y

    成立时间:1995 年 05 月 04 日

    注册地址: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程启东

    注册资本:23,747.51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生产无菌原料药、原料药(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展开经营范

围);医药中间体、原料药的销售;医药咨询服务;药品的研发服务、技

术咨询服务;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

物及技术除外);农药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华胜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中公司持股比例 52.2611%,

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47.7389%。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7 月 31 日
     财务指标(万元)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88,302.89              86,228.29
         负债总额            32,790.87              32,391.85
           净资产            55,512.02              53,836.44
                             2023 年度           2024 年 1-7 月
     财务指标(万元)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34,851.73              20,844.83
           净利润             4,129.42               2,000.10

    (五)公司名称:华北制药金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01703350Y

                                                                     6
    成立时间:2002 年 04 月 02 日

    注册地址: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南大街 106 号

    法定代表人:马东杰

    注册资本:18,505.1637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物制品、生物技术产品、医药产品;生产、

销售预防用生物制品(重组乙型肝炎疫苗(CHO 细胞))、治疗用生物制品(人

促红素注射液、注射用人粒细胞巨噬细胞刺激因子、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

射液)、小容量注射剂(那屈肝素钙注射液、依诺肝素钠注射液)、奥木替韦

单抗注射液;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冷藏

保鲜);仓储服务(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除外);货物和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金坦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中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先泰

公司共同持有金坦公司 88.62%股权,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金坦

公司 11.38%股权。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状况: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7 月 31 日
       财务指标(万元)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232,774.45            334,232.79
          负债总额           129,992.49            117,140.10
            净资产           102,781.96            217,092.69
                              2023 年度         2024 年度 1-7 月
       财务指标(万元)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60,193.29             91,740.51
            净利润            45,122.31             24,310.72

    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7
     被                                                                                 其他
                    合   保证    保                                                            是否
     担                                                                                 股东
序        债权      同   金额    证                                                            存在
     保                                    保证范围                 保证期间            是否
号          人      名   (万    方                                                            反担
     对                                                                                 提供
                    称   元)    式                                                              保
     象                                                                                 担保
                                                             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
                                                               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
                                                             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
                                                             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
                                                             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
                                                             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
                                      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 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连
                                      利、罚息、违约金、损 (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带
          交   通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 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
     华             保           责
          银   行                     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 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
     民             证   17,00   任
1         河   北                     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 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       否      否
     公             合     0     保
          省   分                     费用、诉讼费(或仲裁 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
     司             同           证
          行                          费)、保全费、公告费、 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
                                 担
                                      执行费、律师费、差旅 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
                                 保
                                        费及其它费用。       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
                                                             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
                                                             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
                                                             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
                                                             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
                                                             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
                                                                   到期日为准。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
                                                           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
                                                           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
                                      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
                                                           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
                                      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
                                                           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
                                      付的债务本金、利息
                                 连                        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
                    最                (包括法定利息、约定
          光大                   带                        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
     华             高                利息及罚息)、复利、
          银行                   责                        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
                    额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药                  15,00   任                        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
2         石家      保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                              否      否
     国                    0     保                        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
          庄分      证                但不限于诉讼/仲裁
     际                          证                        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
            行      合                费用、律师费用、公证
                                 担                        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
                    同                费用、执行费用等)和
                                 保                        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
                                      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
                                      (以上各项合称为
                                                           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
                                      “被担保债务”)。
                                                           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
                                                           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年。




                                                                                               8
                                                            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
                                                              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
                                                            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
                                                            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
                                                            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
                                                            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
                                     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 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连
                                     利、罚息、违约金、损 (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带
         交   通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 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
    先             保           责
         银   行                     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 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
    泰             证           任
3        河   北        8,000        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 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       否   否
    公             合           保
         省   分                     费用、诉讼费(或仲裁 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
    司             同           证
         行                          费)、保全费、公告费、 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
                                担
                                     执行费、律师费、差旅 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
                                保
                                       费及其它费用。       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
                                                            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
                                                            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
                                                            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
                                                            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
                                                            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
                                                                  到期日为准。

                                                            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
                                                              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
                                                            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
                                                            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
                                     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 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
                                连
                                     利、罚息、违约金、损 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
                                带
         交   通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 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华             保           责
         银   行                     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 (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胜             证           任
4        河   北        5,000        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 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       否   否
    公             合           保
         省   分                     费用、诉讼费(或仲裁 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
    司             同           证
         行                          费)、保全费、公告费、 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
                                担
                                     执行费、律师费、差旅 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
                                保
                                       费及其它费用。       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
                                                            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
                                                            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
                                                              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9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
                                     金、利息、复利、罚息、
                                                              满之次日起三年。2.若发生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
                                     因主合同解除借款人
                                                              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
                                连   应当返还的款项、实现
                                                              主债权的,保证期间为自债
         农   发                带   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
    金                                                        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
         行   河   保           责   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
                                                              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
    坦   北   省   证   10,00   任   费、公证费、诉讼费、
5                                                             三年。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   否    否
    公   分   行   合     0     保   仲裁费、财产保全费、
                                                              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
    司   营   业   同           证   评估费、拍卖费、执行
                                                              项之次日起三年。4.银行承
         部                     担   费、过户费、律师费、
                                                              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
                                保   鉴定费、保管费、公告
                                                              现票据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费、通知费、催告费、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方式
                                     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
                                                              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
                                     债务利息等)及所有其
                                                              确定的债权到期日或提前到
                                             他费用
                                                                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为华民公司、华药国际、先泰公司、华胜公司、金坦公司提

    供担保事宜是为满足其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

    远发展。截止 2024 年 7 月 31 日,华民公司、华药国际、先泰公司、华胜

    公司、金坦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50.02%、69.59%、64.75%、37.57%、

    35.05%。本次担保在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预计总额度内且在对华

    民公司、华药国际、先泰公司、华胜公司、金坦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内。

    本次提供担保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2024 年 6 月 27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10
(www.sse.com.cn)的临时公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

197,550.54 万元,占 2023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

的 37.17%,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 188,550.54 万元,占

2023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 35.47%;对合并报表

外单位担保金额为 9,000 万元,占 2023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

股东净资产的 1.69%。

    公司为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保 9,000.00 万元,截止报告日

该借款已逾期。2010 年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和平支行”)起诉石家庄焦

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化集团”)及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

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0]冀民二初字第 3 号),判决焦化集团于判决

生效后 10 日内偿还工行和平支行货款 18,190.00 万元及利息 358.5 万元

(利息已计算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2009 年 12 月 31 日以后的利息按合

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同时判决公司作为保证人对焦化集团借

款中的 5,800 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237.51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详见公

司 2010 年 12 月 24 日临 2010-018 号公告。工行和平支行在诉讼过程中采

取了诉中保全措施,已查封焦化集团 1,170 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按照石

家庄市退市进郊企业有关土地收储办法和石家庄市开发区标准地价估算,

被查封土地价值在 8 亿元左右。工行和平支行于 2014 年 12 月 26 日,将相

应债权及担保权利整体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

                                                                   11
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和河北国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傲公

司”)。华融公司和国傲公司受让标的债权后又与石家庄宝德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宝德集团”)签订了编号为河北营业 03140065-2 号、债转

20150123 号债权转让协议,将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给宝德集团,该公

司为石家庄市国资委全资子公司,宝德集团成为上述债权的合法权利人。

    2015 年 5 月 29 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1)冀执字第 2-6

号执行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工行和平支行变更为石家庄宝德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石家庄宝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执

行本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本案中止执行。截止本报告披露日,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焦化集团的股东分别为石家庄城市

更新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北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石家庄城市更新

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石家庄市国资委)持股比例为 64%,河北宝

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36%。

    鉴于上述情况,焦化集团被查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价值高于焦化集

团的全部债务,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在焦化集团有能力履行其全部债务,

且目前焦化集团为石家庄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风险较小,

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特此公告。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3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