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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工股份:厦工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02-08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厦工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

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

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履行

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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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同)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以外的法人;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

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

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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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第六条、

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

       第十条 除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

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一条    除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如果所

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

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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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事前应先征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担保时,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

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

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前应先征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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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

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

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

理:

    (一)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主体的优先购买或者认

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

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项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

资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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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

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

定。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

他关联人。

    公司已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

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

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

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

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四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日

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

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

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

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

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

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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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

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根据本制

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

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

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七条第(二)至(四)项规定

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

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

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

机构意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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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中“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022年12月修订的《厦门厦工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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