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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工股份:厦工股份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03-27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 年 3 月 26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以
下简称“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
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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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按需召开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九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
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战略及投
资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决议或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决议或记录上签名。
    会议决议、记录和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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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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