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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茂业商业:茂业商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4-04-04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录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2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3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4




                                  1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4 年 4 月 10 日(星期三)14:00
会议地点:成都市东御街 19 号本公司会议室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宏彪先生
会议议程:
     1、参会人员签到,见证律师核实身份;
     2、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3、介绍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5、宣读会议提案;
     6、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质询,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回答提问;
     7、投票表决并进行监票、记票工作;
     8、宣布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
     9、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10、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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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本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须知,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严格遵守:
     一、股东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
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股
东应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以确保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三、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或提问,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
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每一股东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发言不超过
五分钟。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回答股东的问题。与
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问题,大会主
持人或相关负责人有权拒绝回答。
     五、股东大会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对议案进行表决,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
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
表示,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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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一

                       《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3 年,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严
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
各项职责,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各项决议,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保障公司科学决策,推动各项业务有序开展,促进公司持
续稳健发展,有效保障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公司董事会 2023 年工作
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 年公司总体经营情况
     2023 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国家从战略全局出发,高
度重视在稳增长中着力扩大国内需求,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全面深
化改革开放,加大宏观调控力度,着力扩大内需、优化结构、提振信心,在促消
费政策举措持续发力显效、多部门统筹开展全国性消费促进活动等措施的激励下,
居民消费信心逐渐恢复,消费需求持续释放,推动消费市场总体回升向好,市场
规模稳步扩大,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逐步提升。
     尽管消费市场持续恢复回升,消费增长对经济稳定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
同时当前外部环境依然复杂严峻,国内有效需求不足,社会预期偏弱,恢复和扩
大消费的基础仍不牢固,消费增长仍面临一些制约因素,居民消费能力和消费意
愿的提升仍有较大的空间。

     2023 年,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和行业经营环境,公司董事会带领经营班子及
全体员工,紧抓市场复苏机遇,全面梳理公司资源,努力推进年度经营工作计
划,坚持稳中求进,保障公司持续稳健发展。2023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16,540.50 万元,同比下降 7.1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074.95 万元,
同比下降 85.1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629.82
万元,同比下降 247.76%。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同比下降的主要原因是优依购减
值损失和北站拆迁收益影响,如剔除优依购减值损失和北站拆迁收益对本期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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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收入和利润的影响后,公司 2023 年度的营业收入为 316,540.50 万元,比 2022
     年度的营业收入 307,241.31 万元同比增长 3.03%;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净利润为 11,923.77 万元,比 2022 年度的 4,501.20 万元同比增长 164.90%。

          二、2023 年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开展工作,
     勤勉尽责,认真履职。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3 年,董事会共召开董事会会议 16 次,全体董事均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
     席了董事会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
     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具体召开情况
     如下:
序
                会议届次        召开日期                       审议通过的议案
号
                                                1、《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孙公司的议案》
                                                2、《关于下属公司签署<成都双流茂业时代广场商
                                                业物业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关于子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
1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2023.2.8        议案》
                                                4、《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成都双流茂业时代广场
                                                停车场承包经营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5、《关于向民生银行成都分行申请 2 亿元授信的议
                                                案》

                                                1、《关于向工商银行成都盐市口支行申请伍仟万元
                                                贷款的议案》
2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2023.2.22
                                                2、《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软件使用合同>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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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 2022 年度总裁工作报告》
                                               2、《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8、《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2 年度述职情况报
                                               告》
                                               9、《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的议案》
                                               1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
                                               的总结报告》
3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2023.3.24
                                               11、《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
                                               议案》
                                               12、《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13、《关于继续开展证券投资业务的议案》
                                               14、《关于与关联方签署相关业务合作协议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15、《关于签署电梯维修保养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16、《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
                                               17、《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18、《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4     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2023.4.3        1、《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5     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2023.4.28       1、《关于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1、《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6     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2023.5.26       2、《关于下属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1、《关于全资子公司成商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存续分
                                               立的议案》
                                               2、《关于子公司签署<停车场承包经营协议>暨关联
7     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2023.7.3
                                               交易的议案》
                                               3、《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8     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023.7.10       1、《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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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豁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期
9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3.7.26        限的议案》
                                                   2、《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0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2023.8.4         1、《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
11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2023.8.17        案》
                                                   2、《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向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 2
12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2023.9.22
                                                   亿元授信的议案》
                                                   3、《关于向关联方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成都茂业地产有限公司的
                                                   议案》
13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2023.10.23
                                                   2、《关于调整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
                                                   案》

14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2023.10.27       1、《关于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1、《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向招商银行成都分行新增申请授信的议
15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2023.11.10
                                                   案》
                                                   3、《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6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2023.12.11       1、《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四个专门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各专门委员会提交提案予董事会
     审查决定,并对董事会负责。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 9 次,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 1 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 3 次。各委员会认真开展各项
     工作,充分发挥专业职能作用,依照相关工作细则规定和议事规则规范运作,忠
     实、勤勉地履行义务,就公司经营重要事项进行研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专业
     的参考意见和建议。

           (三)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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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加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认真审阅会议议案,积极关注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定期报告、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对外担保等重要事项,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按照自己的独立判
断发表独立意见,对议案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和意见,重视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了有效保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通过多种
方式对公司进行调查和了解,就公司面临的经济环境、行业发展态势等方面与公
司董事、监事、高管进行充分沟通,共同研究公司未来发展方向。与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
认真听取管理层对于报告期内经营情况的汇报。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对历次董事
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以及公司其它事项均未提出异议。

      (四)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
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召开股东大会,并严格按照股东大会
的决议和授权,认真执行了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2023 年,公司共召集召
开年度股东大会 1 次,临时股东大会 1 次,具体召开情况如下:

     会议届次           召开日期                     审议通过的议案

                                    1、《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3、《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022 年年度股东
                       2023.4.14    4、《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大会
                                    5、《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7、《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

 2023 年第一次临
                       2023.11.27   1、《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时股东大会


      (五)内部控制情况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
管要求,建立健全了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按照《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的相关要求,对公司管理重点领域和主要风险控制区域进行了内控体系执行情况
的内部评价工作,并形成了《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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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情况。公司聘请的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独立审计,并出具了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意见一
致。

       (六)公司治理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
控制体系,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利
益。
     报告期内,根据最新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对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进行了调整。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持续开展 2023 年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组
织公司董事及高管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四川证监局及上市公司协会等部门组织
的各项培训和学习,并且定期发送市场典型监管案例给全体董事和高管学习,以
便于公司董事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监管的最新政策和最新要求,进一步提升董事的
合规性意识,不断提高董事的履职能力。

       (七)信息披露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持续强化内部管理,完善信息披露内控制
度与流程,提高信息披露工作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披露各类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2023 年,公司按照规定的披露时限及时报送并
在指定报刊、网站披露相关文件,共披露临时公告 49 份。公司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能客观地反映公司发生的相关事项,确保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信息披露全年未出现重大差错,未发生补充公告和更
正公告的情形。同时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前的保密工作,切实防
控内幕交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公平、公开、公正,有效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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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八)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召开业绩说明会、网上集体接待日
活动、电话、公开邮箱、E 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
的联系与沟通,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投资者。2023 年度,公司主
动召开了年度和半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就公司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
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安排专职人员认真接听股东来电咨询,及时回复上证 E
互动平台投资者问题,回复率 100%。

      三、2024 年董事会重点工作

     2024 年,公司董事会将更加忠实、勤勉地履行各项职责,持续提升董事履
职效能,发挥公司治理层的核心作用,积极在战略引领、风险防范、提升治理水
平、发挥上市平台优势等方面扎实开展工作。谨记“四个敬畏”,牢守“四条底
线”,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所聚焦的公司治
理核心点,切实提升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决策科学性、经营稳健性、发展持续性。
     2024 年董事会将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完善公司治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推动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落地实施,
对《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进行对照梳理并修订完善。继续加强对新修订法
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履职尽责和规范运作意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和治理能力。
充分发挥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在专业领域的决策参谋功
能,切实发挥独立董事外部监督职能,促进公司在新阶段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保障公司健康发展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实际发展
状况、外部环境变化状况等,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改善内部控制环境,加大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完善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多措并举推动公司内部控制
质量和水平的提升,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三)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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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
提升信息披露的有效性。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逐步增加和加深行业信息、企业社会责任和环境信息等披露内
容。

       (四)多举措提升经营绩效

       坚持提升主业经营能力的同时,加强重点项目的规划和建设工作,有序推
进各区域门店的调改工作,为业绩的恢复和提升做好筹划;加快门店转型升级步
伐,推进区域市场做强,持续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努力实现全渠道发展之路;不
断挖掘、发挥、突出公司的相对优势,合理配置资源,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各项
合作,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


     综上,茂业商业深耕零售行业几十载,见证和历经了行业的多轮周期与起伏,
公司经营业绩曾出现波动,同时也在此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资源和宝贵的应对经
验。未来,公司将继续坚守商业零售,并且在宏观和行业环境存在较多不确定性
因素的当下,公司仍然相信零售行业仍孕育着发展机遇。
     2024 年,在新的形势下,公司全体董事将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切
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把握国内外宏观经济及公司所处行业、区域经济增
长格局变化情况,把握大势,抓住机遇,合理配置资源;加强风险控制与管理,
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降低经营风险;努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发展质量,改
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以持续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推动企业
可持续健康发展。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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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二

                       《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3 年,公司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积极开展工作,列席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认真履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责,对公司 2023 年度的依法运作情况、财
务状况、重大事项的决策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监督
检查。报告期内,监事会认真履行监督职能,促进了公司内部控制不断优化,保
证了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了企业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

       一、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2023 年,监事会共召开监事会会议四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届次          召开日期                审议通过的议案

                                             1、《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3、《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       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2023.3.24     5、《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6、《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7、《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8、《关于<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
                                                  规划(2023 年-2025 年)>的议案》

2       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2023.4.28     1、《关于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1、《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
3       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2023.8.17
                                             要的议案》

4       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2023.10.27 1、《关于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上述监事会会议出席人数、审议内容和程序等均符合《监事会议事规则》的
相关规定。监事会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就会议情况和决议内容予以公告,
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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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审核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运作,决策程序合法;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行使职权,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和决议等程序合法合规;公司不断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2023 年公司内控管理体系已较为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的自
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及经
理层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能够忠实履行职责,未发现有违反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 2023 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监督,认为公司设
有独立财务部门,建有独立财务账册,并进行独立核算;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
告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是客观、公正的。

     四、监事会对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的审核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募集资金情况。

     五、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的审核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六、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审核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均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的审议,关联交易按合同或协议公平交易,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

     七、监事会 2024 年度工作要点

     2024 年度,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积极认真履行监事会职能,围绕
公司各项活动开展监督,加强公司内控体系建设,促进公司内控制度的不断完善
和实施,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更好的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同时,全体监事会成员将持续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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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监管规则的学习,积极参加监管机构及公司组织的专业培训,不断适应新形势发
展需要,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国家相关法规政策以及财务、审计、内
控等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监督水平,为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和
提升治理水平有效发挥职能。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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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三

                       《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曾志刚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 年,本
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忠实
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谨慎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利,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现将 2023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
     曾志刚: 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曾任深圳天地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副所长、深圳天地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广东大雅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做合
伙人、深圳市万佳安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对独立性要
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任何情形。在履职过程中,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3 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16 次,股东大会 2 次,本人按照《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以通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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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参加了公司全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或缺席情
况。本人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并在此
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本人对本年度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
投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2023 年,本人出席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大
                                参加董事会情况
                                                                       会情况
 独立董事
             本年应参   亲自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姓名                                 委托出   缺席                出席股东大
             加董事会   出席   方式参                   次未亲自参
                                        席次数   次数                  会的次数
               次数     次数   加次数                     加会议
  曾志刚         16     16      16           0    0        否              2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审计委员会
     2023 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9 次会议,本人出席了全部会议,
无授权委托他人出席或缺席情况。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真履
行职责,就公司定期报告、关联交易、续聘审计机构、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内审
部门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等议案进行了审议。在公司年度审
计过程中,积极开展公司内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2、提名委员会
     2023 年,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共召开 3 次会议,本人出席了全部会议,
无授权委托他人出席或缺席情况。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认真履
行职责,就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议案进行了审议,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和
条件进行了审查。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3 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 1 次会议,本人出席了该次
会议,无授权委托他人出席或缺席情况。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
委员,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查。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召开战略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事项。随着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修订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制定,本人将在 2024 年按照
制度规定开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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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2023 年,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
情况发生;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召开董事
会的情况发生;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3 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
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流,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3 年,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需要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公正
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此外,还通过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
     (六)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现场调查情况
     2023 年,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除参加公司会议外,本人还积极了
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公司门店进行考察;与公司董事、管理层及相
关人员通过现场、电话、邮件、微信等保持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
展情况,高度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积极参加监管机
构及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通过以上方式,不断加深对公司
及分支机构运作的了解,加强对管理层经营决策的指导和支持。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在履职过程中,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有

效的支持和配合,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文件资料,保障了独立董事的知
情权。公司为独立董事的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
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我们履行职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 年,本人恪守勤勉尽职的原则,利用在财务等方面的经验和专长,发
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
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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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各关联交易事项的必要性、客观性以及定价是否公允
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判断,并依照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
2023 年,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往来,符合公
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程序
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均回避表决;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 年
半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各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公开、
透明地披露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其中《2022 年年度报告》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内
控评价报告等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
司的实际情况。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3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同意聘任信永中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
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前对拟聘任的审计机构的具
体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独立董事发
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信永中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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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在 2022 年度的审计工
作中,恪尽职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圆满完成了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公司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经公司总裁(总经
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黎巧元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独立
董事对拟聘任财务总监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判断,发表
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提名及聘任财务总监的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经公司总裁(总
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韩玉女士为公司副总裁(副总经
理)。2023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经公司董事长
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许丽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
对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判断,发表
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提名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
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符合公司相关薪酬制度。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 年,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忠实勤勉、恪尽职守,切实维护了本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秉承独立公正的原则,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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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
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促进提升公司董事会决策水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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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田跃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 年,本
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忠实
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谨慎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利,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现将 2023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
     田跃:大专学历,曾任北京 307 医院医师、天津新基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北京太盈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内蒙古华创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新横山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深圳贤仁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茂业商业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对独立性要
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任何情形。在履职过程中,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3 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16 次,股东大会 2 次,本人按照《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以现场或通
讯方式参加了公司全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或
缺席情况。本人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
并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本人对本年度董事会审议的各项
议案均投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2023 年,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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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大
                                参加董事会情况
                                                                       会情况
 独立董事
             本年应参   亲自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姓名                                 委托出   缺席                出席股东大
             加董事会   出席   方式参                   次未亲自参
                                        席次数   次数                  会的次数
               次数     次数   加次数                     加会议
   田跃          16     16      15           0    0        否              2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审计委员会
     2023 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9 次会议,本人出席了全部会议,
无授权委托他人出席或缺席情况。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认真履行职
责,就公司定期报告、关联交易、续聘审计机构、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内审部门
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等议案进行了审议。在公司年度审计过
程中,积极开展公司内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2、提名委员会
     2023 年,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共召开 3 次会议,本人出席了全部会议,
无授权委托他人出席或缺席情况。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认真履行职
责,就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议案进行了审议,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进行了审查。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3 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 1 次会议,本人出席了该次
会议,无授权委托他人出席或缺席情况。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查。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事项。随着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修订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制定,本人将在 2024 年按照制度规定开展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工作。
     (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2023 年,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
情况发生;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召开董事
会的情况发生;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2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3 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
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流,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3 年,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需要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公正
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此外,还通过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
     (六)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现场调查情况
     2023 年,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除参加公司会议外,本人还积极了
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公司门店进行考察;与公司董事、管理层及相
关人员通过现场、电话、邮件、微信等保持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
展情况,高度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积极参加监管机
构及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通过以上方式,不断加深对公司
及分支机构运作的了解,加强对管理层经营决策的指导和支持。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在履职过程中,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有

效的支持和配合,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文件资料,保障了独立董事的知
情权。公司为独立董事的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
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我们履行职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 年,本人恪守勤勉尽职的原则,利用在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和
专长,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各关联交易事项的必要性、客观性以及定价是否公允
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判断,并依照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
2023 年,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往来,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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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程序
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均回避表决;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 年
半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各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公开、
透明地披露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其中《2022 年年度报告》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内
控评价报告等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
司的实际情况。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3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同意聘任信永中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
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前对拟聘任的审计机构的具
体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独立董事发
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信永中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该
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在 2022 年度的审计工
作中,恪尽职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圆满完成了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公司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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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经公司总裁(总经
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黎巧元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独立
董事对拟聘任财务总监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判断,发表
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提名及聘任财务总监的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经公司总裁(总
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韩玉女士为公司副总裁(副总经
理)。2023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经公司董事长
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许丽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
对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判断,发表
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提名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
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符合公司相关薪酬制度。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 年,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忠实勤勉、恪尽职守,切实维护了本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秉承独立公正的原则,认真
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
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促进提升公司董事会决策水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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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捷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 年,本
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忠实
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谨慎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利,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现将 2023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
     郭文捷:本科学历,经济师、审计师、注册会计师(非执业)。曾任国家审
计署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央政府驻香港特别行
政区联络办公室主任科员、副调研员、副处长,国家审计署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
境外审计处副处长、社会保障审计处副处长、财政审计处副处长、法规处正处级
审计员、法规处二级调研员、法规审理处一级调研员。现为深圳市审计学会会员、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对独立性要
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任何情形。在履职过程中,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3 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16 次,股东大会 2 次,本人按照《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以通讯方式
参加了公司全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或缺席情
况。本人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并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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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本人对本年度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
投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2023 年,本人出席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大
                                参加董事会情况
                                                                       会情况
 独立董事
             本年应参   亲自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姓名                                 委托出   缺席                出席股东大
             加董事会   出席   方式参                   次未亲自参
                                        席次数   次数                  会的次数
               次数     次数   加次数                     加会议
  郭文捷         16     16      16           0    0        否              2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审计委员会
     2023 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9 次会议,本人出席了全部会议,
无授权委托他人出席或缺席情况。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认真履行职
责,就公司定期报告、关联交易、续聘审计机构、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内审部门
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等议案进行了审议。在公司年度审计过
程中,积极开展公司内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2、提名委员会
     2023 年,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共召开 3 次会议,本人出席了全部会议,
无授权委托他人出席或缺席情况。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认真履行职
责,就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议案进行了审议,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进行了审查。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3 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 1 次会议,本人出席了该次
会议,无授权委托他人出席或缺席情况。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查。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召开战略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事项。随着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修订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制定,本人将在 2024 年按照
制度规定开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工作。
     (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2023 年,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
情况发生;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召开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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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会的情况发生;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3 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
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流,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3 年,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需要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公正
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此外,还通过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并参加了公
司 2022 年度业绩网上说明会及 2023 年半年度业绩网上说明会,与中小股东沟
通交流,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现场调查情况
     2023 年,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除参加公司会议外,本人还积极了
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公司门店进行考察;与公司董事、管理层及相
关人员通过现场、电话、邮件、微信等保持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
展情况,高度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积极参加监管机
构及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通过以上方式,不断加深对公司
及分支机构运作的了解,加强对管理层经营决策的指导和支持。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在履职过程中,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有

效的支持和配合,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文件资料,保障了独立董事的知
情权。公司为独立董事的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
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我们履行职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 年,本人恪守勤勉尽职的原则,利用在财务、审计等方面的经验和专
长,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
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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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各关联交易事项的必要性、客观性以及定价是否公允
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判断,并依照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
2023 年,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往来,符合公
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程序
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均回避表决;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 年
半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各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公开、
透明地披露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其中《2022 年年度报告》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内
控评价报告等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
司的实际情况。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3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同意聘任信永中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
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前对拟聘任的审计机构的具
体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独立董事发
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信永中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该
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在 2022 年度的审计工
作中,恪尽职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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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圆满完成了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公司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经公司总裁(总经
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黎巧元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独立
董事对拟聘任财务总监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判断,发表
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提名及聘任财务总监的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经公司总裁(总
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韩玉女士为公司副总裁(副总经
理)。2023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经公司董事长
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许丽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
对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判断,发表
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提名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
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符合公司相关薪酬制度。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 年,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忠实勤勉、恪尽职守,切实维护了本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秉承独立公正的原则,认真学
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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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促进提升公司董事会决策水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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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四

                       《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
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报告全文详见 2024 年 3 月 21 日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摘要详见 2024 年 3 月 21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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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五

                       《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已经完成,并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 年度合并
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
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财务状况

       1、资产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为 198.68 亿元,较年初减少 6.38
亿元,降幅 3.11%。其中:流动资产为 23.83 亿元,占总资产的 11.99%。

       流动资产较年初减少 1.50 亿元,降幅 5.93%。其中:

       货币资金减少 2,976.64 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减少 352.00 万元,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出售持有的部分股
票。

       预付账款增加 526.07 万元,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预付供应商货款增加。

       其他应收款减少 1.01 亿元,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收到成都市金牛国投建设
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款 1.71 亿元。

       存货减少 1,952.21 万元,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茂业豪园车位转固定资产核
算。

       非流动资产 174.85 亿元,较年初减少 4.88 亿元,降幅 2.71%。其中:

       长期应收款减少 2,105.63 万元,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收到内蒙古维多利摩
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维多利超市经营权转让款。

       长期股权投资减少 1.75 亿元,主要原因是本年根据联营企业深圳优依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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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情况,重估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异,计提资产减值损
失 1.70 亿元及本年确认的优依购投资收益-520.75 万元。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减少-1,519.80 万元,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出售彩虹电器
部分股权。

     投资性房地产增加 2.89 亿元,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茂业时代广场项目商业
部分开始对外租赁经营,相应建设成本由“在建工程”转“投资性房地产”科目
核算。

     固定资产减少 1.79 亿元,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固定资产正常折旧。

     在建工程减少 2.54 亿元,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茂业时代广场项目商业部分
开始对外租赁经营,相应建设成本由“在建工程”转“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

     使用权资产减少 3.46 亿元,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按新租赁准则规定,使用
权资产正常折旧。

     无形资产减少 7,858.32 万元,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无形资产正常摊销。

     商誉减少 2,420.87 万元,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计提内蒙古茂业百货(集团)
有限公司商誉减值 1,623.57 万元,成都市茂业仁和春天百货有限公司商誉减值
797.30 万元。

     长期待摊费用减少 7,867.99 万元,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长期待摊费用正常
摊销。

     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 3.80 亿元,主要原因是:(1)计提对优依购的长投减
值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0.43 亿元;(2)本年度新增信用减值损失确认递延所得
税资产 0.076 亿元;(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于 2023 年 1 月 1 日施
行,要求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较上年期末
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 3.20 亿元。

     2、负债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负债总额为 123.32 亿元,较年初减少 4.63
亿元,降幅 3.62%。其中:流动负债为 61.04 亿元,占负债总额的 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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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流动负债较年初减少 4.20 亿元,降幅 7.39%。其中:

       短期借款减少 5,101.48 万元。

       应付账款减少 2.36 亿元,主要原因是本期应付供应商货款及应付工程款减
少。

       预收账款增加 2,299.10 万元,主要原因是本期预收房租增加。

       合同负债减少 3,158.95 万元,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预收购房款和储值卡余
额减少。

       应交税费增加 1.34 亿元,主要原因是成商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北站拆迁收益
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增加 5.87 亿元,主要原因是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
款增加。

       非流动负债较年初减少 8.83 亿元,降幅 12.42%。其中:

       长期借款减少 8.22 亿元。

       租赁负债减少 2.74 亿元,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支出租赁费用,租赁负债相
应减少。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 2.15 亿元,主要原因是《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于 2023 年 1 月 1 日施行,要求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在交易发生时
分别确认,增加递延所得税负债 3.20 亿元。北站拆迁已完成,冲回 2022 年确认
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1.03 亿。

       3、股东权益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69.91 亿元,较年初减少
1.71 亿元,降幅 2.38%。其中:

       未分配利润减少 2.16 亿元,主要原因是:(1)本报告期实现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 5,074.95 万元;(2)本期分配现金股利减少未分配利润 2.60
亿元;(3)出售彩虹电器、重药股票等由其他综合收益结转未分配利润 731.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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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经营成果

     2023 年 1-12 月实现营业收入 31.65 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2.44 亿元,降
幅 7.16%;营业成本 12.93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0.34 亿元,增幅 2.72%;营业
毛利率 59.17%,同比下降 3.93 个百分点。

     税金及附加 1.13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1,193.35 万元,增幅 11.77%。主
要原因是上年同期享受房产税税收减免政策而本年无。

     销售费用 9.15 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939.06 万元,降幅 1.02%。

     管理费用 2.77 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1,155.97 元,降幅 4.00%。

     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减少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工资、水电费、房租费等较上
年同期减少。

     财务费用 3.68 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3,708.04 万元,降幅 9.15%,主要原
因是本报告期银行贷款利息支出较上年同期减少。

     其他收益 8,273.14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7,423.15 万元,增幅 873.32%。
主要原因是本期收到北站拆迁政策性补助费用 7,876.47 万元。

     投资收益-152.34 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285.84 万元,降幅 214.11%。主要
原因是本报告期确认优依购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 166.23 万元。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981.69 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2,714.10 万元,主要原
因是:(1)上年同期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所属物业北站因拆迁,转回前期投资性房
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约 6,776.44 万元;(2)本期投房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较上年
同期增加 3,524.27 万元。其余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

     信用减值损失(正数代表收益)-3,865.6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288.61
万元,主要原因是应收供应商费用对方未能及时结付,应收供应商费用余额及账
龄增加,坏账准备计提增加。

     资产减值损失 1.94 亿元,主要系:(1)本年根据联营企业深圳优依购电子商
务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情况重估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异,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1.70 亿元;(2)本年计提内蒙古茂业百货(集团)有限公司商誉减值准备 1,623.57
万元,成都市茂业仁和春天百货有限公司商誉减值 797.30 万元。

     营业外收入 402.68 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1,237.51 万元,降幅 75.45%。

                                    36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主要原因是上年同期收到优依购业绩承诺补偿并确认收入 1,390.36 万元,而本
期无。

     营业外支出 1,664.04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1,173.72 万元,增幅 239.38%。
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支付的股东分红违约金、计提诉讼案件预计负债等较上年同
期增加。

     利润总额 7,453.87 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3.57 亿元,降幅 82.72%;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074.95 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2.91 亿元,降幅 85.15%;
剔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净利润-3,629.82 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6,086.41
万元,降幅 247.76%。

     三、现金流量状况

     2023 年 1-12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41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2.58 亿元,增幅 37.89%,主要原因是:1、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较上年同期减少 2.27 亿元;2、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
1.33 亿;3、联营业务现金净流入 0.28 亿元,较上年同期净流出 6.51 亿元,增
加 6.79 亿元。

     2023 年 1-12 月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97 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2.72 亿元,降幅 58.07%,主要原因是:1、本期公司国债逆回购产品到期赎回、
出售股份股票等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约 4.88 亿元;2、本期下属子公司收
到北站拆迁补偿款 2.49 亿元,较上年同期收到的 1.66 亿元增加 0.83 亿元;3、
本期茂业时代广场项目支出 0.20 亿元,较上年同期 1.51 亿元,减少 1.31 亿元。

     2023 年 1-12 月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48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1.87 亿元,增幅 14.00%,主要原因是本期银行借款净流入金额较上年同期增加。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076.74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1.73 亿元。

     四、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2023 年 1-12 月,公司实现基本每股收益 0.0293 元,同比减少 85.15%;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0.0210 元,同比减少 247.89%;期末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4.04 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0.72%,较上年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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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期减少 4.08 个百分点。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62.07%,较年初 62.40%,降低 0.33
个百分点;流动比率 39.04%,较年初 44.57%,降低 5.53 个百分点。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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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六

                       《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茂
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505,962,361.81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3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
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7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
日,公司总股本1,731,982,546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6,763,528.74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以后年度,2023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数额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
比率为92.15%。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
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
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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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七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
需要,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经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召开的第十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后原《公司章程》相应章节条
款依次顺延或变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 2024 年 3 月 21 日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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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                                第二条 ……


                公司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成府函                  公司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成府函
         [1993]74 号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        [1993]74 号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1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510100214393110R。                           91510100214393110R。


                ……                                        ……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2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并;
                                                  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3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所必需。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4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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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5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6
        6 个月时间限制。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诉讼。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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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7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                                      划;
                                                  ……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8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供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产 10%的担保;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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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发生违反公司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审议程序等不当行为的,公司应当及时采
                                取措施制止,并按照公司内部制度对相关
                                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新增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含有息
                                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
                                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
9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
                                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条规定。


                                    若发生违反公司财务资助审批权限、
                                审议程序等不当行为的,公司应当及时采
                                取措施制止,并按照公司内部制度对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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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                                 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表决程序。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的意见及理由。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
11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议通过:                                    决议通过:
     ……                                        ……
12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                                        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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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 ……                            第七十九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3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删除本条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14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上届董事会和监事会可以提名下届董          董事、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事和监事候选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和监事候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选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不足百分之三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
     的股东可以联合提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但     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15   联合提名的股东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
     累加后应达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百分之       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
     三以上。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
                                                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监事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数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上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述提名人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
                                                举或变更的人数;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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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对董事、监事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经董事会、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监事会决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三)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四)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大会在董事、
                                              监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    第八十三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
     名)的董事或监事 (由股东出任的监事), 事、监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应当实施累积投票制度。具体如下:
                                              (一)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有表
     (一)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有表决   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
16
     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表   同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
     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   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
     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   候选人。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以及监事
     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   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股东投票权不
     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   得交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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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较多者当选。
                                             (二)董事选举:将待选董事候选人分为非
    (二)董事选举:将待选董事候选人分为非   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投票,股东在选举
    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投票,股东在选举   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
    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   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股
    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股   东可以将其总可投票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
    东可以将其总可投票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   候选人;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
    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当     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
    选;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   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可投票集中
    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立董   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
    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可投票集中投给一
    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   (三)监事选举:股东在选举监事投票时,
    决定独立董事当选。                       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
                                             待选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可投票集中
    (三)监事选举:股东在选举监事投票时,   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
    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
    选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可投票集中投   (四)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和监事选票数
    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   不得分别超过其拥有董事或监事选票数的
    监事当选。                               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
                                             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
                                             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
                                             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少于其拥有的选
                                             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有
                                             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五)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如下:


                                             1、等额选举时,候选人的得票数超过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二分之一(指非累积股份数)
                                             以上时即为当选。


                                             2、差额选举时,将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二分之一(指非累积股份数)以上的
                                             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得票数较多者当
                                             选;若出现两名及其以上的候选人得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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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对该等候
                                                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实行
                                                累积投票制。


                                                3、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公
                                                司所有已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达到《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人
                                                数三分之二及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
                                                大会上选举填补。


                                                4、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公
                                                司所有已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不足《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人
                                                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者监
                                                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
                                                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
                                                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
                                                缺额董事或者监事进行选举。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17   络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18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载入会议记录。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己的投票结果。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19   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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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是否通过。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网络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        场、网络或其他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20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处罚,期限未满的;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21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
                                                   事项;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交股东大会审议。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22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交股东大会审议。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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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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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准。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事项:
          (一)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在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净资产 50%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      所及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资产处置(包括资产核销、资产减值、捐赠      的前提下,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以下事
     或受赠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资产抵押        项行使审批权限:
     等)、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委
     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或债务重      (一)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

     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且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

     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

23   计算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

     资产 50%;“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不论      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

     交易标的是否相关,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

     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认缴出资权等)等交易事项及其他基于合

     30%;                                       理商业目的运用公司资产的行为(关联交

            (二)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融资事项、对

     审计净资产 10%的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外捐赠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委托贷款等交易,且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发生额,不超过公司最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三)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对象(包括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
     司的关联人除外)提供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
                                                 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且公司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公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公司及其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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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担保金        股东大会审议。
    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累计提供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审计净资产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当提交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

           (四)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或不超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关联交易。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等关联交易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
                                                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发生额不超过上述规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定的标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托贷款等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与同一关
    联人进行的交易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内累计计算的发生额不超过上述规定的标
                                                过 100 万元;
    准。

                                                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上述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则由
                                                过 500 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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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交易事项,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
                            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
                            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
                            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
                            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规定的权限范围。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
                            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投资额度。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
                            按照上述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
                            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
                            交易;


                            (2)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 4 项或
                            者第 6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54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联交易事项,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的关联交易事项,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
                            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
                            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
                            关的交易。


                            (三)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未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
                            审议批准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四)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事
                            项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董
                            事会审议批准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
                            披露。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的除外。


                            (五)公司单笔或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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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的融资事项(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
                                           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
                                           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
                                           等形式),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但单笔或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的融
                                           资事项,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单笔或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对外
                                           捐赠事项,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但单笔或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
                                           项,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 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
                                           权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对值计算。相关交易事项金额计算方法和
                                           标准,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为准。


                                               未达到上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权
                                           限的其他运用公司资产事项均授权公司董
                                           事长审批决定。


                                               上述事项如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该等事项应按其规定
                                           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24
          ……                                 ……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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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董事会授予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         (七)董事会授予董事长在董事会闭
     期间有权决定:                              会期间有权决定未达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1、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审批权限的运用公司资产事项,包括但不
     计净资产 10%的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      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融资,且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金额,      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
          2、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
     计净资产 5%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处置       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
     (包括资产核销、资产减值、捐赠或受赠资      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
     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资产抵押等)、委托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或债务重        融资、对外捐赠、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及
     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      其他基于合理商业目的运用公司资产的行
     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且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      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
     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上述事项如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
     资产 10%;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该等事项应按其规定
          3、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执行。
     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          董事长按照上述规定做出的决策事项,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     事后应在最近一次的董事会会议上以书面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      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并将报告情况记载于董
     的关联交易。                                事会会议记录上。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及与不同关
     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发生额不超过
     上述规定的标准。
           上述 1、2 条所述交易事项均不包括提
     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外担
     保等。
            董事长按照上述规定做出的决策事
     项,事后应在最近一次的董事会会议上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并将报告情况记载于
     董事会会议记录上。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25   董事对所议事项在表决表上以书面表决或        记名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法律法规允许
     以传真通讯方式表决。                        的其他方式。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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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公司可设副总经理(副总裁)六名,由            公司可设副总经理(副总裁)若干名,
26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7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28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29   息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30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第一百五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31
     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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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32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事项。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前         在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董事     配。
     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董事
     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      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
     行中期分红。                                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行中期分红。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
33
          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前提下,如果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
     润均为正数,同时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      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
     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
     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案。
     30%。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      的前提下,如果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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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利润均为正数,同时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10%。                                      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
         2、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外)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利润的 30%。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10%。
    80%;                                          2、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
    40%;                                      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20%;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80%;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现金流状况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等实际情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同时采取发     40%;
    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具体分红比例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公司董事会在确定发放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股票股利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发放股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     20%;
    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      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现金流状
    策机制                                     况等实际情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
         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在    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同时采取
    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     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具体分红比
    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     例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公司董事会在确定发
    合理回报的前提下,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充     放股票股利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发放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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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有    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
    关利润分配预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可以    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
    通过多种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    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    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意见和诉求。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   决策机制
    体董事半数以上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        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公司董
    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    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
    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的前提下,按照本章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程的规定,充分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包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括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六)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出现金分红方案的,董事会应征询独立董事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
    的意见,并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    全体董事半数以上同意。
    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并公开披露。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
    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平台。                                    由,并披露。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
         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   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
    的,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    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   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
    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    正。
    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策时,需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同意,且经二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   股东关心的问题。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
    议,且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        (六)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
    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    出现金分红方案的,董事会应征询独立董事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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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的意见,并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如股东大会在审议现金分配政策的调整事项     司的用途。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
     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八)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台。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         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
          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策的,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
                                                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同意。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且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
                                                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如股东大会在审议现金分配政策的调
                                                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八)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
                                                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4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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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35
     时,以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义时,以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63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八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
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并已经 2024 年 3 月
19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茂业商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3 月修订草案)》全文详见 2024 年 3 月 21 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64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九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对《董
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并已经 2024 年 3 月 19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茂业商业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 年 3 月修订草案)》全文详
见 2024 年 3 月 21 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65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十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对《监
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并已经 2024 年 3 月 19 日召开的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茂业商业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 年 3 月修订草案)》全文详见
2024 年 3 月 21 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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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十一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
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修订,并已经 2024 年 3 月 19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茂业商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 年 3 月修订草案)》全文详见 2024 年 3 月 21 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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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十二

《关于增补胡蓉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王蕙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及监事会主席职
务,公司控股股东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401,135,188
股,占总股本的 80.90%)提名胡蓉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任期
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附件: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胡蓉,女,1975 年生,本科学历。曾任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办公室
副主任,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盐市口茂业天地分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成商控
股有限公司盐市口茂业天地分公司店长助理,成商控股有限公司盐市口茂业天地
分公司副店长,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地产开发发展部总监,茂业商业股份有限
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现任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和重庆分公
司物业总监,兼任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茂业中心管理
处物业总监。
     截至本公告日,胡蓉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规定所要求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
求的任职条件。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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