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溢融通:香溢融通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修订版)2024-04-03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
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确保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
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
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董事出席董事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包括董事所在地
至会议地点的往返异地交通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等。
董事因参加与履职相关的教育培训所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包括董事所在地至培训地的异地往返交通费、食宿、培训费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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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以降低董
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
务,董事会秘书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
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分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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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公司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确定项目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质押、对外担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超过董事会
权限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设立专门委员会。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及通知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
议。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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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
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
通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
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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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
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
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内容明确、材料充分的书面提议或者证券
监管部门的要求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
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十五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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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
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会议召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
足够的资料。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
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
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
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
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
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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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
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
议。
第十八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
法律责任。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有效期限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
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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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
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
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
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
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
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
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
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
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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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
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
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
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
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
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若书面表决的,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
务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
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
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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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除涉及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
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
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
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
议为准。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
决: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
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事项
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
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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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
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
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
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
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
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
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
的提案。
第三十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
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
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
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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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召开情况作简明扼要的
会议纪要。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
所形成的的决议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
第三十三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
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
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
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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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
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
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
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是《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补充。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矛盾或抵触,
以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并应对本规则进行及时修改。
第三十八条 在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
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香
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19 年修订)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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