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独立董事意见2024-01-06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十届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
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东方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东方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客观的立场,对公司董事会十届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
审阅,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或本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中75人因离职、退休、组织调动等原因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董事会审议决定回购注销上述7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共计102.1006万股。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且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议案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
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1月6日届满且相应解除限
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673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
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
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对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673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787.7563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
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关于聘任孙国君为公司高级副总裁的议案
经审核孙国君先生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我们认
为孙国君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合规。其聘任程序遵循了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聘任孙国君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
四、关于控股股东提名孙国君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我们认为董事会候选人孙国君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董事会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
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我们同意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署):刘登清、黄峰、马永强
2024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