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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泰集团: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2-29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接受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亚泰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亚泰集团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张晓蕙律师、商家碧律师出席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及会议的召开程序

进行审核见证。

    亚泰集团已向本所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

均是真实、有效、完整的,且已向本所提供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亚泰集团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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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亚泰集团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决定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召开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

    亚泰集团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通知,

通知详细列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办法、表决方式等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
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通过该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 年 2 月 28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现场会议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8 日 14 点。现场会议在亚泰会议中心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宋尚龙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

容等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内容一致。

    经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亚泰集团《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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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2 月 21 日,出席对象为截

止 2024 年 2 月 2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亚泰集团的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78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035,924,29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85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8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98,935,79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1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共计 70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36,988,50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2.684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

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对涉及关联股东的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并

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现场监票、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亚

泰集团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

责。

    (三)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经合法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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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存档。

    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继续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为吉林亚泰饭店有限公司在长春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为吉林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为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5、关于继续为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使用吉林九台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6、关于继续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关于继续为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等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8、关于为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在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9、关于为辽宁富山水泥有限公司等在利程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10、关于为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熟料销售合同履约

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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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亚泰集团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相关议案的审议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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