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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发股份:宏发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3月)2024-03-30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宏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
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交易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
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
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

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
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
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

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
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
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
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

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

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

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
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
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
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
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
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
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
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
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依法回应、妥善处理;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
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
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
由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董事长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并安排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其授权代表在
年度股东大会上回答提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2、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3、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4、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5、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
    6、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7、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等;
    8、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事项。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者关系管
理部门等应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应当征询董
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董事会负
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办事机构,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
    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基本桥梁,是公司搜集与整理公开披露信息的综合
性平台,是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唯一提供者,是公司组织投资者活动、接待投资者的唯一部
门。
    董事会秘书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日
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
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参与公司重要决策,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处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及交通工具,保持
公司网络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十五条 在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董事会秘书处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汇集公司财务、业务、法律等相关信息,组织、协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的编制,
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
规定,及时进行统一披露;
    2、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3、建立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库,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持;
    4、组织公司职能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形式回答投资者的咨
询,并调查研究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状况;
    5、定期或者在必要时,组织证券分析师和相关中介机构分析会、网络会议、业绩路演、
投资者见面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6、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同步披露公司公告、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
方便投资者查询;
    7、设立投资者关系热线,由专人值守,以便投资者咨询;
    8、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9、加强与媒体的合作,跟踪并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主要人员的
采访、报道;
    10、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和沟通,安排公司代表出
席有关会议,维护公司形象,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11、与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合作处理有关投资者及其他证券事务的诉讼;
    12、知悉并参与公司可能引致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如重组、兼并、收购、重大合
同或协议,并提供参考意见;
    13、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月对公司投资者变化情况进行汇总,对投资者持股出
现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14、按月汇总投资者咨询情况,对投资者关注的共同性问题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以便
公司进行分析和研究,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
者的利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其他各部门应为董事会秘书处提供数据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
事会秘书处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董事会秘书处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
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二十八条 为董事会秘书处提供资料的各部门或子(分)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
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规

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投资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
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
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制度的理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

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

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通函(如适用);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电话咨询;
    5、媒体采访和报道;
    6、邮寄资料;
    7、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8、路演、分析师会议、主题推介等;
    9、走访投资者。
    第三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
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
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处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为接待
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
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
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
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
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
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也必须拒绝回答。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
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可以视情
况要求与其签署相关承诺书。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

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

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

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定期或不定期
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予意见,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载有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
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知证券分析师;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
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应当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
报告。

                             第五章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

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

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

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

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

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

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

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

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

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

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

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

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8 日
                                     承 诺 书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将对贵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打探贵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未经贵司许可,不与贵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本人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贵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贵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贵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

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贵

司;

       (六)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对贵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承诺人:



                                                         身份证号:



                                                         时间:
                                      承 诺 书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将对贵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打探贵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未经贵司许可,不与贵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本公司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贵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贵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除非贵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

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

料;

       (五)本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至少

两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贵司;

       (六)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公司对贵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公司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贵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视同本公司行为。



                                                          承诺人:



                                                          授权代表: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