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A-3 层、第 22A、23A、24A、25A、26A 层, 21A-3/F., 22A/F.,23A/F.,24A/F., 25A/F., 26A/F., CTS Tower, No.4011, ShenNan Road, ShenZhen,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 83025058 邮编(P.C.):518048;网址(Website):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5 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广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倪小燕律师、王素娜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5月13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公司《广州广日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召 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 场会议于2024年5月28日14时在广州市海珠区金沙路9号岭南V谷-工控科创大厦 22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朱益霞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遵照会议通 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 票,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 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 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26名,均 为截至2024年5月2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37,517,012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2.505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代表共2名,均为截至2024年5月2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86,362,0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6.5572%。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授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 投票数据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1,154,9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9486%。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 会通知中的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 场宣布表决结果;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9:15-15:00。网络投票截止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统计 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现场公布。 (二)表决结果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2,226,6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1553%; 反对15,290,3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8447%;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864,7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70.1097 % ; 反 对 15,290,36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29.89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关于<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2,226,6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1553%; 反对15,290,3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8447%;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864,7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70.1097 % ; 反 对 15,290,36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29.89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关于<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2,226,6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1553%; 反对15,290,3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8447%;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864,7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70.1097 % ; 反 对 15,290,36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29.89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4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2,226,6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1553%; 反对15,290,3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8447%;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864,7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70.1097 % ; 反 对 15,290,36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29.89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核查,以上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无涉及优 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倪小燕 王素娜 2024 年 5 月 28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