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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泰证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2024-09-1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材料




      2024 年 9 月济南
                                      目      录

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 1

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 2

议案 1:关于确定公司功能界定与分类的议案 ..................................... 4

议案 2:关于确定公司主责主业的议案 ................................................. 5

议案 3: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6

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11

议案 5:关于公司董事 2023 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的议案 .........37

议案 6:关于公司监事 2023 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的议案 .........39

非表决事项: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绩效考核

                 与薪酬情况的专项说明 .................................................. 4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4 年 9 月 26 日(星期四)14:30

会议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23 楼会议室

会议议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会议须知

    三、宣布会议现场出席情况

    四、审议议案

    五、推举计票人、监票人

    六、投票表决

    七、休会(汇总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

    八、宣布表决结果

    九、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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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会议须知如下:

    一、本次会议期间,请全体参会人员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

遵守会议纪律。

    二、为保证本次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认可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

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会议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三、股东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四、股东需要在会上发言,应于会议开始前填写“股东发言登记

表”;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发言时应

当先报告姓名或所代表的股东单位。

    五、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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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

结果计为“弃权”。

    六、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

平台及投票方法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披露的《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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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1


         关于确定公司功能界定与分类的议案

各位股东:

    按照《山东省国资委关于报送省属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的通知》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发展实际,考虑资本市场服务的功能定位,提请确定公

司功能分类为商业一类,即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

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一般由市场竞争形

成,主要包括能源、冶金、装备制造、医药、化工、商贸、金融、投

资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

    确定依据为: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大型综合类券

商,处于充分竞争的证券行业,主业为资本市场服务,业务资格牌照

完备,各项主营业务定位清晰、功能统一,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监管

要求和核定牌照进行经营。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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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2


               关于确定公司主责主业的议案

各位股东:

    按照《山东省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山东省

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申报主责主业的通知》要求,提请确定公司主责

主业如下:

    结合公司功能定位和未来五年发展思路,公司主责为:作为全国

大型综合类上市券商和山东省资本市场的重要发展力量,承担健全资

本市场功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责任,发挥畅通投融资渠道、

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建设成为国内一流证券公司。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公司主业为大类标准第 67 项:资本市场服务。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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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3


         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容诚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

制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公司以审计机构的工作量为基础,综合考虑审计范围、业务复杂

程度及其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因素确定审计收费,费用合计 120 万

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 95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25 万元,均

与上年持平。如审计范围、审计内容等变更导致审计费用增加,提请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管理层确定相关审计费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审议。



    附件: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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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3 附件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基本情况说明


    一、机构信息

    (一)基本信息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

务所”)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初

始成立于 1988 年 8 月,2013 年 12 月 10 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

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外经

贸大厦 901-22 至 901-26,首席合伙人肖厚发。

    (二)人员信息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 179 人,

共有注册会计师 1,395 人,其中 745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三)业务规模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 2023 年度收入总额为 287,224.60 万

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274,873.42 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 149,856.80

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 394 家上市公司 2023 年年报审计业务,

审计收费总额 46,051.39 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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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

和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

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建筑装饰和其

他建筑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多个行业。容

诚会计师事务所对中泰证券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为 4 家。

    (四)投资者保护能力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累

计赔偿限额不低于 2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中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2023 年 9 月 21 日,北京金融法院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1)

京 74 民初 111 号]作出判决,判决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

限公司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就 2011 年 3 月 17 日(含)之后曾买

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 1%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及容诚会

计师事务所收到判决后已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

序中。

    (五)诚信记录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

罚 0 次、监督管理措施 13 次、自律监管措施 5 次、自律处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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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3

次、监督管理措施 19 次、自律监管措施 5 次和自律处分 2 次。

     二、项目信息

     (一)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吴强,1996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

计师,2004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1 年开始在容诚会计

师事务所执业,2021 年开始为中泰证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

过 中 泰 证 券 ( 600918.SH ) 、 立 中 集 团 ( 300428.SZ) 、 百 合 股 份

(603102.SH)、隆华新材(301149.SZ)、泰德股份(831278.BJ)

等 5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顾庆刚,2014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5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2 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

所执业,2021 年开始为中泰证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中泰

证券(600918.SH)、立中集团(300428.SZ)等 2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

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赵锋,2017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5 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

业,2022 年开始为中泰证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中泰证券

(600918.SH)1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复核人:欧维义,2007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3 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

业,2022 年开始为中泰证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复核过天顺风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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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31.SZ)、澳华内镜(688212.SH)、纳微科技(688690.SH)

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二)上述相关人员的诚信记录情况

    签字注册会计师顾庆刚、赵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欧维义近三

年内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

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吴强因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IPO 审计项目,于 2022 年 7 月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监管

谈话监督管理措施一次。除此之外,近三年内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过

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三)独立性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及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

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四)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中泰证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

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中泰证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

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

费。

    本期年报审计费用为 95 万元,本期内控审计费用为 25 万元,均

与上期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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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4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加强关联交易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拟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完善关联交易日常管理规定,

二是整合关联交易审议及披露事项规定,三是调整为股东提供担保的

规定,四是新增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规定,五是更新关联购买或出售资

产、共同投资事项等规定。具体修订内容请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审议。



    附件:1.《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稿)

          2.《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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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4 附件 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证券行业文化建设要求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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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规范。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

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关联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

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并签署书面协议,不得要求公司与

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得要求公司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

条件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方式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

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

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

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

明、交易价格不公允等问题。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的认定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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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七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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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九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

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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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

月内,存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

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计划财务总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稽核部履行

公司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职责,公司其他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

(以下简称“各单位”)协助履行职责。

    公司计划财务总部负责定期统计公司关联交易的预计发生额和

实际发生额,提供关联交易披露所需信息。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关联人名单更新及

报备。

    公司审计稽核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情

况进行检查或审计。

    各单位负责人为首要责任人,并指定一名联络人负责本单位关联

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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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总部负责管理关联人

信息库,并及时更新维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以适当方式向合规管

理总部、风险管理部、审计稽核部、法律事务部及相关单位发送关联

人名单。

    公司各单位应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如构成关联交易,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董事会办公室和计划财务总部应及时将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提交

审计稽核部。

    第十四条 公司计划财务总部可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按类别合理预

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并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实际执行超出

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程序。

    拟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以外的偶发性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单位应及

时报告公司计划财务总部和董事会办公室,公司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各单位交易进行中发现交易对方为公司关联人名单外的关联人

时,应在第一时间暂停该项交易,并立即报告公司计划财务总部和董

事会办公室。

    公司各单位应当至少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编制前向计划财

务总部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当期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当确保所提供信息及相关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

漏。

    对公司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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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个人泄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报送《证券公司关联方专项监

管报表》,并聘请中介机构对每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

或收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

可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或按照有关监管部门规定的

收费标准范围确定交易价格,亦可参照评估值、协商作价等方式确定

交易价格。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及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

当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

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

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

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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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除依照相关规定

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公司不得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

或者担保。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

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的,交易各方应

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四)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述规定

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标准,但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公

司章程》或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按照第十八

条第(二)项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

估的要求。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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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

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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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

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

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包括:公司提供证券经纪、证

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

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及与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其他交易

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开展的其他证券业务等交易等。

    公司以收取的手续费、受托资产管理费、承销费、保荐费、财务

顾问费、辅导费、投资咨询费以及收取或支付的利息等作为日常关联

交易金额。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及本制度第六条第(十二)

项至第(十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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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

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

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

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

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

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

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

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

应当每 3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达到《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且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

标。标的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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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披露相关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基本情况。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且成交价格

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 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

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承诺,公司应当

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

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适用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本

制度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

求进行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公司已履行披露义务、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范

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

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

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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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

减资时,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制度第十八

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

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提交股

东会审议。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八条第

(一)(二)项的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涉

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

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

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

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

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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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

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九条第(二)

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履行报告、审计、审批、决策和披露义务的责任人应

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按照《中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若相

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构成犯

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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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不足”“超过”不

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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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4 附件 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原因
                                                         第一条 为加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加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
“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     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添加制定依据
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行业     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文化建设要求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证券行业文化建设要求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关联人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的认定                          规范表述
    第十二条 公司计划财务总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计划财务总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
                                                                                                    结合公司实际
稽核部履行公司关联交易的控制和日常管理职责,其他 稽核部履行公司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职责,公司其他各
                                                                                                    修订
各相关单位协助履行职责。                          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协助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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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原因
    计划财务总部负责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定期统计      履行职责。
和预测公司关联交易的发生额,提供关联交易披露所需          公司计划财务总部负责定期统计公司关联交易的预
信息。                                                计发生额和实际发生额,提供关联交易披露所需信息。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关联人名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关联
单更新及报备。                                        人名单更新及报备。
    审计稽核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公司关联交          公司审计稽核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公司关
易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或审计。                            联交易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或审计。
                                                          各单位负责人为首要责任人,并指定一名联络人负
                                                      责本单位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总部负
责建立并管理关联人信息库以确定初始关联人名单并及
时更新。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总部负
单位”)负责人为首要责任人,各单位可另设指定联络
                                                      责管理关联人信息库,并及时更新维护。董事会办公室
人,负责本单位关联人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及时申报及统
                                                      应及时以适当方式向合规管理总部、风险管理部、审计
计工作。
                                                      稽核部、法律事务部及相关单位发送关联人名单。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                                                      结合公司实际
                                                          公司各单位应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
以适当方式报送公司合规管理总部、风险管理部、审计                                                       修订
                                                      构成关联交易,如构成关联交易,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
稽核部、法律事务部及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
                                                      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联系人应仔
                                                          董事会办公室和计划财务总部应及时将重大关联交
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构
                                                      易信息提交审计稽核部。
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拟发生(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除
外)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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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原因
大关联交易,由计划财务总部组织聘请符合相关规定的
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审计或者评估报告。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划财务总部、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上述重大关
联交易信息提交审计稽核部,审计稽核部负责组织进行
逐笔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
                                                       第十四条 公司计划财务总部可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在披露公
                                                   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并履行相关
司上一年度报告前,公司计划财务总部组织相关业务部
                                                   程序后执行,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
门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
                                                   金额重新履行程序。
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
                                                       拟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以外的偶发性关联交易事项,          根据《上海证
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相关单位应及时报告公司计划财务总部和董事会办公            券交易所股票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有无金额
                                                   室,公司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上市规则》,
(本制度规定豁免的交易除外),均需报告公司计划财
                                                       各单位交易进行中发现交易对方为公司关联人名单          结合公司实际
务总部和董事会办公室,并依照本制度的决策权限履行
                                                   外的关联人时,应在第一时间暂停该项交易,并立即报          修订
相应的报批手续。
                                                   告公司计划财务总部和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各相关单位应当至少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公司各单位应当至少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编制
编制前向计划财务总部报告当期发生的关联交易。
                                                   前向计划财务总部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当期发生的关联
    交易进行中发现交易对方为公司关联人时,公司各
                                                   交易。
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暂停该项交易、立即补报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于每月 5 个工作日内通过机构监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报送《证券公司关
                                                                                                     结合公司实际
管综合信息系统报送《证券公司关联方专项监管报表》, 联方专项监管报表》,并聘请中介机构对每年度关联交
                                                                                                     修订
并聘请中介机构对每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易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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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原因
    第二十一条 定价原则: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
格或收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
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定价方法: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依据市场价格;如果没
                                                     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
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
                                                     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可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 结合公司实际
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利润的标准,或按照有关监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 修订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
                                                     确定交易价格,亦可参照评估值、协商作价等方式确定
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交易价格。
    上述“市场价”是指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
(服务)的价格及费率;上述“成本加成价”是指在交
易的商品或劳务(服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
交易价格及费率;上述“协议价”是指由交易双方协商
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披露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及披露                        规范表述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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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原因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述标准
述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之一的,应当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     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     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       对值 0.5%以上的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易。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
                                                                                                                  根据《中华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    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民共和国公司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第一百一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
                                                                                                                  十一条、《上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日
                                                                                                                  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      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股票上市规
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则》6.3.7、《公
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司章程》第五
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      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十六条,结合
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                 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除依照相关规定为客户提供融
                                                                                                                  公司实际修订
     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     资融券外,公司不得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
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      或者担保。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
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    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
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
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担保事项应及时履行信息          (四)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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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原因
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     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
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     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述规定的关联参股
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
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提交股东大          第十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提交股东会审
                                                                                                               法》第一百一
会审议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     议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
                                                                                                               十一条、《上
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     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以及
                                                                                                               海证券交易所
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履     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第(二)项
                                                                                                               股票上市规
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并适用有关审     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
                                                                                                               则》6.3.7 修订,
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估的要求。
                                                                                                               调整引用条款
                                                                                                               序号




                                                          3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原因
                                                                                                   根据《上市公
    第二十八条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
                                                                                                   司独立董事管
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
                                                                                                   理办法》第二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十三条、第二
告。独立董事行使该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四条,结合
1/2 以上同意。
                                                                                                   公司实际修订
                                                                                                                根据《中华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民共和国公司
联股东可以出席,但应主动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并回避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法》第一百一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对于股东没有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                  十一条、《上
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或董事会在通知中未注明的
                                                  权。……                                                      海证券交易所
关联交易,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要求其回
                                                                                                                股票上市规
避。……
                                                                                                                则》6.3.9 修订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达到           根据《中华人
面值 100%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且关            民共和国公司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披露该标的公司的            法》第一百一
    (一)公司应当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基本情况、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标的公司            十一条、《上
审核的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公司无法提供盈利    最近 12 个月内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        海证券交易所
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并详细分析本次关联交易    应当披露相关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自律
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            监管指引第 5
    (二)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    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 100%的,如           号——交易与
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    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            关联交易》第
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    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承诺,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            二十三条、第
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披露运用    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            二十四条,结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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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原因
包含上述方法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相关 小股东合法权益。                                        合公司实际修
数据,并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                                                         订
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三)进行前款所述交易的,公司应当在交易实施
完毕后连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
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
核意见。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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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原因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
                                                     企业增资、减资时,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
                                                     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
                                                     的相关规定。
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           根据《中华人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           民共和国公司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
                                                     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           法》第一百一
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
                                                     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公           十一条、《上
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
                                                     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           海证券交易所
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因放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标准,适用本制           上市公司自律
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上
                                                     度第十八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监管指引第 5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标准,适用本制度第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资           号——交易与
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或者减资,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           关联交易》第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资
                                                     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           十七条、第十
或者减资,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           九条,结合公
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
                                                     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司实际修订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
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
                                                     准的,可免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三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                                                              原条款的依据
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                                                                已废止,故删
见。                                                                                                            除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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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原因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上海证券交易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结合公司实际
 行业规范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上述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上述规定不一 修订
 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规定为准。                     致的,以上述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不足” 结合公司实际
 “不足”不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结合公司实际
 起生效实施。                                    生效施行。                                      修订

注:因本次修订合并、删除了部分条款,原条款序号作相应修改;“股东大会”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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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5


关于公司董事 2023 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

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就公司董事 2023 年度

绩效考核情况及薪酬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董事履职情况

    2023 年,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诚实守信,按照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履职。董事会持续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

规范运作水平,倾力服务实体经济,推动业务转型升级,深化管理改

革创新,提高公司治理效能,加强资本运营管理,严守合规风控底线,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良好投资者关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

文化品牌建设。公司全年召开董事会会议 9 次,审议通过议案 74 项;

召开股东会 5 次,审议通过议案 34 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发挥专业

支撑作用,累计召开会议 28 次,向董事会提交议题 66 项,推动各项

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绩效考核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在公司领

取薪酬的董事(不含职工董事,职工董事按所在的公司内部岗位进行

绩效考核并兑现薪酬)绩效考核情况如下:

    2023 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认真贯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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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落实党建考核要求,扎实推进党建工作,未出现违规违纪问题,未

出现决策失误等风控合规问题。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2023 年度绩

效考核得分均超过 90 分,2023 年度绩效年薪按照基本年薪的 3 倍确

定。

    三、公司董事薪酬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履

行有关程序后对董事的薪酬进行统算。职工董事按所在的公司内部岗

位的薪酬考核制度,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并兑现薪酬;公司为独立

董事和外部董事每年发放工作补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董事的薪酬与考核制度进行审议,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股东会决定董

事的薪酬事项。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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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6


关于公司监事 2023 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

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就公司监事 2023 年度

绩效考核情况及薪酬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监事履职情况

    2023 年,监事会全体监事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职权,出席监事会会议,

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参加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切实履行监督职

责。公司监事会持续加强能力建设,提升履职专业水平,深入履行在

财务、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法定监督职责,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调

研工作,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2023 年,公司全年召开监事会会议 8 次,审议通过议

案 38 项,全体监事均出席并表决。

    二、绩效考核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在公司领

取薪酬的监事(不含职工监事,职工监事按所在的公司内部岗位进行

绩效考核并兑现薪酬)绩效考核情况如下:

    2023 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的监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认真贯

彻落实党建考核要求,扎实推进党建工作,未出现违规违纪问题,未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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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决策失误等风控合规问题。在公司领取薪酬的监事 2023 年度绩

效考核得分超过 90 分,2023 年度绩效年薪按照基本年薪的 3 倍确定。

    三、公司监事薪酬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履

行有关程序后对监事的薪酬进行统算。职工监事按所在的公司内部岗

位的薪酬考核制度,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并兑现薪酬;公司为外部

监事每年发放工作补贴。股东会决定监事的薪酬事项。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审议。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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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表决事项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绩效考核与薪酬情况的专项说明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

办法》有关规定,公司组织实施了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绩效考核。

现将绩效考核与薪酬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与绩效考核情况

    按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主要考核经营管理目标完成情况、风控合规情况和

党建工作完成情况。

    2023 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认真履职,完成了年度

工作任务,完成了党建工作任务,未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

险。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

社会保险与其他福利。其中,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绩效年薪根据年度

考核结果确定,按要求递延后发放;任期激励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确定

并递延发放;社会保险与其他福利按相关规定执行。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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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的议案》

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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