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柯迪: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04-02
证券代码:600933 证券简称:爱柯迪 公告编号:临 2024-019
转债代码:110090 转债简称:爱迪转债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855 号),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爱柯迪”或“本公司”或“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66,371,681 股,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 1,199,999,992.48 元,扣除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3,527,214.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86,472,778.48 元。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4]第 ZA10318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
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爱柯迪
新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IKD New Energy Technology S.A.de C.V.)会同保荐
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杭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 日分别签署完成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具体如下:
募集资金专
公司名称 账号 存入金额 用途
户存储银行
杭州银行股
新能源汽车结构
爱柯迪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
3302041060000051328 600,000,000.00 件及三电系统零
限公司 宁波北仑支
部件生产基地
行
中国农业银
新能源汽车结构
爱柯迪股份有 行股份有限
39052001040020617 587,999,992.56 件及三电系统零
限公司 公司宁波海
部件生产基地
曙支行
020-090338-059 0
爱柯迪新能源 020-090338-060 0
技术有限责任 020-090338-061 0 新能源汽车结构
公 司 ( IKD 汇丰银行(中
020-090338-062 0 件及三电系统零
New Energy 国)有限公司
151-008117-691 0 部件生产基地
Technology
S.A.de C.V.) 151-008117-692 0
771-008117-696 0
注: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了未
扣除的部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以下
简称“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
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9052001040020617 ,截至 2024 年 4 月 1 日,专户余额为 58,799.999256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能源汽车结构件及三电系统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
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
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煜焘、魏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
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宁波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以下简称
“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02041060000051328,截至 2024 年 4 月 1 日,专户余额为 60, 000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新能源汽车结构件及三电系统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投
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
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煜焘、魏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
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发行人):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Ikd Co., Ltd.);
乙方(发行人子公司):爱柯迪新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IKD New Energy
Technology S.A.de C.V.);
丙方(监管银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丁方(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
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 2024 年 4
月 1 日:
(1)“新能源汽车结构件及三电系统零部件生产基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 020-090338-059 余额为 0 美元,定存金额(含预计到期利息)为 0 美元;
(2)“新能源汽车结构件及三电系统零部件生产基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 020-090338-060 余额为 0 美元,定存金额(含预计到期利息)为 0 美元;
(3)“新能源汽车结构件及三电系统零部件生产基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 020-090338-061 余额为 0 美元,定存金额(含预计到期利息)为 0 美元;
(4)“新能源汽车结构件及三电系统零部件生产基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 020-090338-062 余额为 0 美元,定存金额(含预计到期利息)为 0 美元;
(5)“新能源汽车结构件及三电系统零部件生产基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 151-008117-691 余额为 0 美元,定存金额(含预计到期利息)为 0 美元;
(6)“新能源汽车结构件及三电系统零部件生产基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 151-008117-692 余额为 0 美元,定存金额(含预计到期利息)为 0 美元;
(7)“新能源汽车结构件及三电系统零部件生产基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 771-008117-696 余额为 0 美元,定存金额(含预计到期利息)为 0 美元;
(8)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及乙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9)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各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
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或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
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明确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煜焘、魏博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
复印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并受限于银行必要的尽调流程。甲方申明丙方提供给丁方的信息属于
银行的保密范围。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及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对账
单,并抄送丁方。
6、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乙方及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通知甲方、丁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及
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8、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或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丙方未配合
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及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由乙方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2、本协议将受中国法管辖并依其解释,就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
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成都市青羊区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