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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庆建工:重庆建工关于涉及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2024-12-14  

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 2024-154
转债代码:110064        转债简称:建工转债
债券代码:254104        债券简称:24 渝建 01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诉讼案
件的结案情况或审理进展,以及新增重大诉讼案件进行了清理,现将
各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已披露的重大诉讼案件的结案事项
    (一)与都安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都安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
局(以下简称“都安运输局”)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698.79 万元(后变更为 1,825.88 万元)。一审
判决驳回本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发
回重审一审判决都安运输局支付工程款 175.27 万元,公司十五日内
向都安运输局开具 652.73 万元普通增值税发票。重审二审将重审一
审法院判决都安运输局支付工程款的判项金额改为 212.29 万元及利
息,公司十五日内向都安运输局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的时限改为三
十日内,都安运输局另支付涵洞工程款 50.06 万元及利息。本公司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收回工程款 569.10 万元,判决生效后收回全部案
款 281.22 万元。
    (二)与重庆正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
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正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正扬公司”)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
4,500.00 万元(后变更为 173.00 万元)。法院裁定准许三建公司撤
诉,本案现已结案。
    (三)与贵州博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滨河左岸首期一标段、1#-3#楼、12#楼)
    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贵州博
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华公司”)三次诉至贵州省贵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中滨河左岸首期一标段项目涉案金额 4,987.21
万元,滨河左岸 1#-3#楼项目涉案金额 4,663.19 万元,滨河左岸 12#
楼项目涉案金额 3,553.23 万元(受集中管辖要求影响,后三案被移
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三建公司与博华公司就项目复
工复产达成一致,法院已准许三建公司撤回对博华公司的以上三项
起诉。
    (四)与白德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元绿路)
    白德群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
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诉至云南省红河哈
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6,562.44 万元。八建公司
与白德群在二审中达成调解,法院出具调解书载明八建公司向白德
群支付 900.00 万元,支付完毕后白德群不得就本案再主张权利。判
决生效后八建公司已支付全部案款 900.00 万元。
    (五)与李贺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李贺堂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蒙城县新城建设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建投”)诉至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
院,涉案金额 7,468.18 万元(后变更为 15,318.73 万元,本案被移送
至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本公司支付疫情防控费用
59.54 万元,返还风险抵押金 213.37 万元及利息。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公司已支付全部案款 290.40 万元。
    二、 前期已披露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
    (一)与重庆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城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远达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达公司”)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涉
案金额 9,770.33 万元(后变更为 12,093.39 万元,本案被移送至重庆
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远达公司支付工程款 10,429.60 万
元及相关利息暂计 931.46 万元,城建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远达公
司赔偿律师费 12.00 万元。判决已生效,本案正在执行中。
    (二)与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
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兰州国资投
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国投公司”)诉至兰
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4,900.00 万元(后变更为 7,581.82
万元)。一审判决兰州国投公司支付工程款 3,336.90 万元及逾期付款
利息。判决尚未生效,本案上诉中。
    (三)与重庆金科中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
装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金科中俊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中俊公司”)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4,708.12 万元。金科中俊公司向法院提起反诉,涉案金额
1,383.42 万元。一审判决金科中俊公司支付工程款 3,097.17 万元、
逾期付款利息、资金占用利息,安装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安装公
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148.82 万元。经上诉,二审撤销一审法院判
决安装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判项,驳回金科中俊公司反诉请
求。判决已生效,本案正在执行中。
    (四)与天臣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
    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天臣新
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臣公司”)、南宁容州文化传播有限公
司、南京容州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4,441.29 万元。一审判决天臣公司支付工程款 1,216.38 万
元、赔偿损失 66.00 万元、支付鉴定费 8.53 万元,城建公司享有优
先受偿权。二审将一审法院判决天臣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判项金额改
为 1,226.38 万元,赔偿损失的判项金额改为 366.00 万元。判决已生
效,本案正在执行中。
    (五)与凉山州发展(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凉山州发展(控股)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凉山公司”)诉至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
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1,775.85 万元。一审判决凉山公司支付工
程款 2,449.50 万元及相关利息。判决尚未生效,本案正在二审中。
    (六)与重庆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
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
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鑫坤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恒大重庆公司”)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本案被移送至重庆
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9,379.96 万元(后变更为 13,686.43 万
元)。一审判决鑫坤公司支付工程款 12,648.86 万元及利息,住建公
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恒大重庆公司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鑫坤公司和恒大重庆公司提交上诉状后,未缴纳上诉费,二审裁定
按撤回上诉处理。判决已生效,本案正在执行中。
    (七)与重庆五一高级技工学校(原重庆五一技师学院)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
    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五
一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五一技校”)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
院,涉案金额 3,715.52 万元(后变更为 2,772.00 万元)。一审判决五
一技校支付工程款 2,563.05 万元。二审改判五一技校支付工程款
150.90 万元。判决已生效,本案正在履行中。
    (八)与重庆东水门换乘中心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新
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本公司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将重庆东水门换乘中心停车场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水门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开发公司”)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
法院,涉案金额 4,979.97 万元。一审判决东水门公司代新城开发公
司偿还欠款 4,889.09 万元。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发回重
审一审判决驳回本公司全部诉讼请求。重审二审改判(1)撤销
(2024)渝 0108 民初 2795 号民事判决;(2)东水门公司代新城开
发公司向本公司支付 4,889.09 万元。判决已生效,本案正在执行
中。
    (九)与重庆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浩创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朗业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业地产”)、郑州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浩创地产”)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6,380.62 万元。一审判决朗业地产支付工程款 4,948.45 万元及利
息、资金占用损失暂计 54.00 万元、工期延误损失 9.33 万元及利
息,浩创地产在欠付工程款 4,948.45 万元范围内对朗业地产财产依
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十一建公
司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本案正在执行

                                                              -5-
中。
     (十)与大足石刻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大足石
刻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足影视公司”)诉至重庆市
江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4,303.26 万元。一审中双方达成调解,
法院出具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大足影视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
4,210.93 万元、迟延付款违约金 49.57 万元,住建公司享有优先受偿
权。调解书已生效,本案正在履行中。
     (十一)与成都住总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
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成都住总骏
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洋公司”)诉至成都市双流区
人民法院(后本案被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0,937.50 万元(后变更为 8,377.20 万元)。一审判决骏洋公司支付
工程款 7,181.92 万元及利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219.96 万元及利息,
三建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尚未生效,本案正在上诉中。
     (十二)与重庆鸿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鸿素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鸿素公司”)、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新城公司”)诉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9,550.00 万
元。后鸿素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本公司重做住宅及商业地下室
地坪,承担质量违约金 9,764.00 万元,扣除反签证、水电费、甲供
材料超领等扣款暂计 140.65 万元。截止公告披露日,本案一审开庭
待判决。
     (十三)与南充市嘉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6-
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安装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南充市
嘉陵区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嘉陵城建局”)诉至四川省南充市中
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1,034.25 万元。一审判决嘉陵城建局支付工
程款 9,810.65 万元及利息。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本案正在
执行中。
    (十四)与新津恒大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新津恒
大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
法院,涉案金额 4,129.62 万元(后变更为 28,780.91 万元)。一审判
决新城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 28,780.91 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审
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本案正在执行中。
    (十五)与重庆市金帛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
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金帛锦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帛锦公司”)起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3,178.92 万元(后变更为 2,840.37 万元)。金帛锦公司向法
院提起反诉,涉案金额 2,054.95 万元。一审判决金帛锦公司向四建
公司支付工程款 2,657.91 万元、退还履约保证金 12.20 万元、退还
预交的水电费 8.00 万元,四建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建公司支付
金帛锦公司工期延误赔偿款 116.38 万元。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
效,本案正在执行中。
    (十六)与云南尚居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云南尚居地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云南尚居公司”)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涉
案金额 18,749.93 万元。一审判决云南尚居公司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7-
13,274.28 万元及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 1,422.06 万元,支付保全担
保费 8.44 万元、律师费 25.00 万元。判决已生效,本案正在执行
中。
     (十七)与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上海城
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普公司”)诉至重庆市
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834.82 万元。后本案被移送至广东
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住建公司撤诉后又将德普公司重新诉至重
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5,099.90 万元。请求判令德普公
司(1)支付工程款 3,747.75 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支付逾期
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 436.87 万元;(3)支付逾期兑付商票造成的
损失 243.42 万元;(4)赔偿停、窝工损失 152.20 万元;(5)确认住
建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6)承担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一
审判决德普公司支付工程款 3,323.24 万元,住建公司享有优先受偿
权。德普公司提交上诉状后,未缴纳上诉费,二审裁定按撤回上诉
处理。判决已生效,本案正在执行中。
     (十八)与重庆恒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重庆恒綦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綦公司”)诉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
法院,涉案金额 38,143.10 万元。一审判决恒綦公司支付工程款
38,143.10 万元及相关资金占用损失,三建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恒
綦公司上诉后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审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
理。判决已生效,本案正在执行中。
     (十九)与重庆东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东

                                                              -8-
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铁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6,336.45 万元(后变更为 6,927.39 万元,并
追加柏用彬、薛小林为共同被告)。东铁公司向法院提起反诉,涉案
金额 30.00 万元。审理中东铁公司已支付款项 2,400.08 万元,一审
判决东铁公司支付工程款 719.81 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38 万元,
住建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柏用彬、薛小林在 148.00 万元范围内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住建公司支付东铁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 30.00 万
元。二审将一审法院判决东铁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判项金额改为
788.47 万元。判决已生效,本案正在履行中。
    (二十)与重庆中远化工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重庆中远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因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5,123.65 万元(后变更为 10,677.06 万元)。三
建公司向法院提起反诉,涉案金额 915.21 万元。一审判决确认施工
合同解除,三建公司支付工程修复费用 3,380.68 万元、逾期完工违
约金 502.13 万元,移交工程资料。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
审一审判决解除合同,三建公司支付整改修复费用 1,599.37 万元、
逾期竣工违约金 358.68 万元、租金损失 253.21 万元,移交工程资
料,中远公司支付工程款 915.21 万元。截止公告披露日,三建公司
已就发回重审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十一)与刘国民、曹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刘国民、曹旭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贵州正茂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茂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建公司”)、贵州省遵义公路管理
局、范宁波诉至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为 6,433.27 万
元。一审判决正茂公司支付曹旭、刘国民工程款 1,548.33 万元及利
息、返还保证金 1,500.00 万元及利息,交建公司支付曹旭、刘国民

                                                             -9-
工程款 2,729.84 万元及利息。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一
审判决正茂公司支付曹旭、刘国民工程款 2,429.11 万元及利息,返
还保证金 1,500.00 万元。本案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的一审已判
决,刘国民、曹旭和正茂公司均提起上诉,判决尚未生效,重审二
审正在审理中。
    三、新增重大诉讼事项
    (一)与胡小明、冉峰、钟小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因苏高新荣昌节能环保产业园一期接续产业平台建设(A)
区工程被逾期返还项目垫资款,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胡小
明、钟小兵、冉峰诉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约
4,025.70 万元。请求判令胡小明、钟小兵、冉峰(1)立即返还垫资
款 4,015.70 万元;(2)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暂计 10.00 万元;(3)
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截止公告披露日,本案一审正在审理中。
    (二)与重庆万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重庆万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林公司”)因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公司诉至重庆市万州区人
民法院,涉案金额 4,330.14 万元。请求判令城建公司返还多支付的
款项 3,296.51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暂计 1,033.63 万元。截止公告披
露日,本案一审待开庭。
    (三)与重庆晖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铜梁巴川郡总承包工程被拖欠工程
款,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晖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晖鸥公司”)诉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4,991.20 万元。请求判令晖鸥公司(1)支付工程进度款 3,690.03 万
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 31.95 万元;(3)返还履约保证
金 1,000.00 万元;(4)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 269.22 万元;(5)住
建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6)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截止公

                                                            - 10 -
告披露日,本案一审正在审理中。
     (四)与重庆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重庆恒大未来城 6#地块主体及配套
建设工程被拖欠工程款,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台阳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阳公司”)、重庆昭锦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昭锦公司”)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涉
案金额 4,033.05 万元。请求判令(1)台阳公司支付工程款 3,896.03
万元及违约金暂计 137.02 万元;(2)住建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
(3)昭锦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
台阳公司、昭锦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截止公告披露
日,本案一审正在审理中。
     (五)与贵州泽丰农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公司因承建的贵州省黔西南州义龙新区
2017 年易地扶贫搬迁顶效镇安置点工程项目(一标段)被拖欠工程
款,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贵州泽丰农业扶贫开发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泽丰公司”)诉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合计 4,877.83 万元。请求判令泽丰公司(1)支付工程款 1,997.90 万
元及利息;(2)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暂计 538.38 万元;
(3)返还履约保证金 1,933.01 万元及利息暂计 408.54 万元;(4)
确认城建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5)负担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
生效判决泽丰公司支付工程款 1,160.72 万元及利息暂计 253.60 万
元,支付质保金 777.18 万元及利息暂计 59.33 万元,支付履约保证
金 1,933.01 万元及利息暂计 34.35 万元。截止公告披露日,本案正
在执行中。
     (六)与重庆双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公司因承建的阜阳市颍州区民航花园(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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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里二期)项目工程超付工程款,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
庆双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驰公司”)诉至阜阳市颍州
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609.35 万元。请求判令双驰公司(1)返还
超付的工程款 2,609.35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2)负担全部诉讼
费、保全费等。审理中城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 4,677.21 万
元。一审判决驳回城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城建公司已提起上诉。截
止公告披露日,本案二审正在审理中。
    (七)与重庆鼎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渝盛业实业有限公
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承建的重庆佳兆业篆山熙园(江津)
项目一期主体工程被拖欠工程款,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
重庆鼎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铸公司”)、重庆渝盛业实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盛公司”)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涉
案金额 4,657.35 万元。请求判令鼎铸公司(1)支付工程款 4,643.11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暂计 14.24 万元;(2)三建公司享有优先受偿
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4)渝盛公司
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截止公告披露日,本案一审待开庭。
    (八)与重庆山水主题小镇乐园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桥
梁公司”)因重庆山水主题国际休闲旅游度假区“环湖路 A 段、支路
1 道路及环湖路 B 段、C 段、北延段路基土石方工程”被拖欠工程
款,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山水主题小镇乐园综合开
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公司”)诉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4,095.19 万元。请求判令山水公司(1)支付工程结算款暂
定为 3,661.32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暂计 273.39 万元;(2)立即退还
质保金暂定为 152.57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暂计 7.91 万元;(3)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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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等。截止公告披露日,本
案一审正在审理中。
    (九)与新丰县丰江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本公司因承建新丰县妇幼保健院升级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
工总承包工程被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将新丰县丰江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江公司”)
诉至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113.34 万元。请求判令丰
江公司(1)支付工程款 940.60 万元;(2)支付逾期支付工程进度
款的延期利息暂计 172.74 万元;(3)本公司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
偿权;(4)承担诉讼费用。后变更诉讼请求,将支付工程款金额变
更为 3,300.79 万元,暂计延期利息变更为 24.53 万元。截止公告披
露日,本案一审正在审理中。
    (十)与铜仁市锦江投资有限公司、贵州铜仁市碧江国有资产
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合作框架协
议》后涉及的工程保证金尚未被退还,且未被安排入场施工,导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铜仁市锦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
江投资公司”)及贵州铜仁市碧江国有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碧江资产运营公司”)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涉
案金额合计 4,826.50 万元。住建公司请求判令锦江投资公司(1)退
还工程保证金 2,000.00 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暂计 252.50 万元;
(2)支付逾期违约金暂计 2,544.00 万元;(3)支付律师费 30.00 万
元;(4)碧江资产运营公司在锦江投资公司欠付款项范围内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5)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判决锦江投资公
司支付保证金 2,000.00 万元及违约金,碧江资产运营公司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二审判决锦江投资公司支付保证金 2,000.00 万元及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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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碧江资产运营公司对前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止公告披露
日,本案正在执行中。
    (十一)与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丰文实
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市政交通公司”)因承建的重庆市嘉陵江磁井段防洪护岸综合整
治工程 4 标段(渝怀铁路桥段)工程被拖延审核、欠付进度款,导
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迈瑞城投公司”)、重庆丰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丰文实业公司”)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合计
8,677.26 万元。市政交通公司请求判令迈瑞城投公司、丰文实业公
司(1)支付进度款 8,677.26 万元;(2)支付利息,利随本清;(3)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截止公告披露日,本案一审正在审理中。
    (十二)与杨松经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公司因承接的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海
埂悦府项目工程需向杨松追偿,以经营合同纠纷将杨松诉至重庆市
渝中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473.89 万元。城建公司请求判令杨松
(1)立即支付款项共计 3,473.89 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
判决杨松支付 2,891.61 万元及利息。截止公告披露日,本案二审正
在审理中。
    (十三)与绿地集团重庆申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地集团
重庆置业有限公司、绿地集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十一建公司因承建的绿地万州高铁新城项目一
期一批次边坡支护工程被拖延结算、拖欠工程进度款,导致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将绿地集团重庆申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绿地申万公司”)、绿地集团重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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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重庆公司”)、绿地集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成都公
司”)诉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合计 3,023.21 万元。十
一建公司请求判令绿地申万公司(1)解除施工合同;(2)支付工程
款 1,900.86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暂定 10 万元;(3)支付违约
金 1,112.35 万元;(4)绿地重庆公司、绿地成都公司对以上债务承
担补充赔偿责任;(5)十一建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6)三被告负
担诉讼费、保全费。截止公告披露日,本案一审正在审理中。
    (十四)与自贡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因承建的自贡市大安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工程(铸
钢印象安置房)被拖欠工程款,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自
贡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贡城投公司”)
诉至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合计 4,222.89 万元。本公司
请求判令自贡城投公司(1)支付工程款 4,146.54 万元及逾期付款违
约金暂计 76.35 万元;(2)承担诉讼费用。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
案一审判决自贡城投公司支付工程款 4,146.54 万元及利息,并负担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 25.79 万元。判决已生效,本案正在履行
中。
    (十五)与重庆新申佳实业有限公司、申佳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承建的南川区天馥城项目一期一标
段工程被拖欠工程款,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新申佳
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申佳公司”)、申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申佳集团公司”)诉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
额合计 4,990.19 万元。住建公司请求判令新申佳公司(1)支付工程
款 4,470.96 万元;(2)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暂计 519.23 万元;(3)住
建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4)申佳集团公司在新申佳公司欠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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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二被告负担诉讼费用。截止公告披
露日,本案一审正在审理中。
    (十六)与重庆恒渝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承建重庆恒大国际城首期一标段主
体及配套工程被拖欠工程款,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
恒渝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渝公司”)诉至重庆市
江津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合计 11,832.97 万元。请求判令恒渝公司
(1)支付工程款 11,832.97 万元;(2)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三
建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4)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
费。后变更诉讼请求,将支付工程款金额变更为 5,816.76 万元,支
付资金占用损失暂计 974.97 万元。截止公告披露日,本案一审正在
审理中。
    (十七)与扬州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扬州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宏康公司”)称发包
的淮安港盱眙港区港口及产业园项目工程存在欠付工程款问题,导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海外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水港公司”)、盱眙县泗州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盱眙
公司”)诉至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合计 4,644.51 万元。
请求判令中海外公司、水港公司(1)支付工程款 2,118.25 万元及利
息暂计 95.68 万元;(2)支付拆除费 105.08 万元及利息暂计 10.80 万
元;(3)赔偿停工损失 288.88 万元;(4)赔偿材料损失 68.30 万元及
利息 7.52 万元;(5)赔偿预期利益损失 1,950.00 万元;(6)扬州宏康
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7)盱眙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8)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截止公告披露日,本案一审正在审
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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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中,已结案件对公司 2024 年利润总额无影
响(未经审计确认),其他未结案件目前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及其进展情况。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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