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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株冶集团: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1-23  

                 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湘君株冶法意字第 002 号
致: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徐成颉、

李峰云(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

律师的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完整,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

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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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并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

或说明。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

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

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和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

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2024 年 1 月 4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了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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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

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 15 点 00 分在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衡山东

路 12 号株冶集团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过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1 日 15:00 至 2024 年 1 月 22 日 15:0

0。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的持股证明、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

为会议通知中公告的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 月 16 日)登记在册的股

东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4    人,

代表股份数为 599,976,00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5.92       %。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最终确认,参加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040,32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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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6 人,代表股份数为

 615,016,33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7.32 %。

     经查验,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2.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及作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其中,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予以回避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对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以书面方式予

以投票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进行当场宣布。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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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和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15,016,33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0   %;弃权   0   股,占有效

  表决投票权的           0    %。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615,016,33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0   %;弃权   0   股,占有效

  表决投票权的           0    %。

       3.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615,016,33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投票权的     0       %;弃权   0   股,占有效

表决投票权的         0       %。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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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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