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国投中鲁:国投中鲁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03-30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4 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
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以及募集
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
披露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
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


                                                           - 1 -
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规定。公司应当
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
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
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
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
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
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
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与合规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
险或者审计与合规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


- 2 -
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中国证监会查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
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
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
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


                                                       - 3 -
资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
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
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保荐人或独立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
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
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
实行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联签制度。涉及每一
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要由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使用报
告,由使用部门经理签字,财务部门审核,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后再报领导联签后执行;
    (二)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


- 4 -
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三)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
应当及时并公告;
    (四)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
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
后的募投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 5 -
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
证报告。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
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
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
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七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 6 -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
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
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
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五)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
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


                                                       - 7 -
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
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
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
司的影响;
    (六) 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
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关于变更
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


- 8 -
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
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
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
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
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四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
继续实施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
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
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
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 9 -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
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
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五) 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
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 10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
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
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 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 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
际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
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


                                                       - 11 -
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
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及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
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经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
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1 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 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
的差异;
    (三)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情况(如适用);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 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 12 -
    (七)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
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一致。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