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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纸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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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
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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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
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发出了《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
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投
票注意事项、会议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办公楼第三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林新阳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52,675,19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股权登记
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的
36.6001%,均为截至 2024 年 5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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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包括视频、通讯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其
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如下:

    1.00《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同意 452,247,898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6%;反对 34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9%;弃权 8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本议案获得通过。

    2.00《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同意 452,247,898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6%;反对 34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9%;弃权 8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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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本议案获得通过。

    3.00《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同意 452,247,898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6%;反对 34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9%;弃权 8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本议案获得通过。

    4.00《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同意 452,331,098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9%;反对 34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9%;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2%。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305,2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339%;反对 344,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50%;弃权 1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5.00《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同意 452,247,898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6%;反对 34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9%;弃权 8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本议案获得通过。

    6.00《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同意 452,098,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5%;反对 49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0%;弃权 8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072,4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213%;反对 493,6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53%;弃权 83,300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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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34%。

    7.00《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4 年薪酬方
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同意 452,331,198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0%;反对 34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305,3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349%;反对 344,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0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新增和调整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同意 9,305,2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339%;反对 34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5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305,2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339%;反对 344,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50%;弃权 1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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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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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解树青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葛惠英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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