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纸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
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
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发出了《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
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投
票注意事项、会议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办公楼第三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林新阳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52,675,19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股权登记
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的
36.6001%,均为截至 2024 年 5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包括视频、通讯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其
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如下:
1.00《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同意 452,247,898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6%;反对 34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9%;弃权 8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本议案获得通过。
2.00《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同意 452,247,898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6%;反对 34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9%;弃权 8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本议案获得通过。
3.00《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同意 452,247,898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6%;反对 34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9%;弃权 8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本议案获得通过。
4.00《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同意 452,331,098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9%;反对 34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9%;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2%。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305,2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339%;反对 344,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50%;弃权 1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5.00《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同意 452,247,898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6%;反对 34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9%;弃权 8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本议案获得通过。
6.00《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同意 452,098,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5%;反对 49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0%;弃权 8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072,4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213%;反对 493,6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53%;弃权 83,300 股,占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34%。
7.00《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4 年薪酬方
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同意 452,331,198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0%;反对 34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305,3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349%;反对 344,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0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新增和调整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同意 9,305,2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339%;反对 34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5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305,2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339%;反对 344,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50%;弃权 1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解树青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葛惠英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海口长沙伦敦乌鲁木齐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