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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油发展: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4-06-0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40136-01号

致: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6月5日9时30
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8号望京凯悦酒店悦府1+2召开的公司2023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经审查和见证,仅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
的资料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
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
意,本法律意见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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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
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4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
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及会议出席对象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24年6月5日9:30在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8
号望京凯悦酒店悦府1+2召开。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5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5日的9:15-
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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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8名,代
表股份8,631,980,2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2%。经核查,出席会议
并投票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计票人、监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
票,公司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统计会议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议案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3《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议案4《2023年
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5《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6《关于续聘2024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议案7《202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议案8《公司2024年度
对外担保计划及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议案9《关于确认2023年度
董事薪酬及制订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议案10《关于确认2023年度监事薪
酬及制订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议案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1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议案1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议案1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15《关
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的议案》。该十五项议案均于本次股东大会获
得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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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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