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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胜股份: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2024-12-20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
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
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
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财经媒体、股东的接待、咨
询(质询)、服务工作。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其业务范围
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及时报送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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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幕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
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正式公开。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
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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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公司兼并收购的有关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十一)公司回购股份计划、股权激励方案;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业绩报告、业绩快报、
业绩预告及定期披露的经营信息;
   (十四)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六)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
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内幕信息在形成前,公司在筹划上述相关重大事项
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也构成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
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 3 -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
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七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各相关部门及单位、个
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
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
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
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
外报道、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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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
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
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
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
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
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
制度约束。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等相关各方筹划涉及公司的
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件,应在启动前做
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出并购重
组、定向增发等意向、拟参与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并讨论相
关方案、召开相关会议、与相关各方洽谈、最终决策等各个
环节的重要信息。
   参与筹划的相关各方、交易对方、中介服务机构等按照
公司内控制度规定或者公司要求向公司告知重大事件时,应
同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 5 -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
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参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进行确认。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均应严格执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管
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和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
指定专人负责汇总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各个环节所涉及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并及时向公
司证券部报送及备案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办法第十
二条的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参见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
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
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
签字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
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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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上述重大事项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
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
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填写登记及管理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
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
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接洽
的掌握敏感信息的公司总部部门,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及时
送达公司证券部,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
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
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掌握敏感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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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总部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在日常工作中需留意第
五条所涉及重大事件,并应在事项发生或筹划过程中,及时
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均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工作,涉及公司内幕信息事项的,各相关部门及单
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知悉内幕信息当日应当及时向各相关
部门及单位的负责人报送。各相关部门及单位的负责人应当
组织汇总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落实知情人档案
台账及存档工作,并及时报送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
年。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
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
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
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
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
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及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或者报送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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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虚假、重大遗漏
或重大错误,以及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
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
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
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公司
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中国证监会等
相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
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及相关内控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改,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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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公司简称:宝胜股份                公司代码:600973
序 知情人 知情人 知情人身 身份证 知悉    知悉 知悉方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所处 登记 登记人         备
号 类型     姓名 份(注 2) 号码 时间    地点 式(注 3) 内容(注 4) 阶段(注 5) 时间 (注 6)   注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
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请填写知情人所在单位及职务。
   注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 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宝胜股份                            公司代码:600973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