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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胜股份: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4-12-20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宝胜科
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
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信息披露、停复牌、
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
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
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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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
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
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
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
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
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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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
五条、第六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
务。
       第八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信息泄露,相关保密措施参见《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保密条款执行。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后,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
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前款第(一)、(三)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若该等情形确实出现则应依法对外披露;出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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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第(二)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
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
况。
       第十一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
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
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处罚条款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
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除《公司章程》外,公司其他制
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
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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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类别       □暂缓 □豁免

   事项类型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商业敏感信息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暂缓披露填写)



是否已填报内幕                   内幕知情人是否签
                  □是 □否                          □是 □否
信息知情人名单                   署书面保密承诺函

   申请部门

  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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