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影: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04-20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待提请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
保障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
规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控
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审议和决策公司关联交易事项
时,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一节 关联人的界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
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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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
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
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八条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
内,存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
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
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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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界定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
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前款第(十二)至(十六)项属于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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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一节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且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管理
规定审批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节 适用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
额作为交易金额计算。公司出资额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如果所
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
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
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应当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
金额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
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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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
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
优先受让权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
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
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计算。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
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与
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计算。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
商品,或者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
的,除采取买断式委托方式的情形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当支付或
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为标准适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如下原则进
行累计计算: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
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
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
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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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一节 关联股东与关联董事
第二十条 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
(五)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任职;
(六)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
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八)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
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关联董事为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任职的;
(三)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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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
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
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
定交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
力不明、交易价格不公允等问题,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
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
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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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
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
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三节 豁免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
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
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七条第
(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开展关联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章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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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批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公司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审定关联
人名单,审核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重要关联交易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办”)是公司关联
交易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信息备案、合规
审查、提报审议以及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一节 关联人报备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
知公司。
子公司在经营中,发现有潜在形成关联人的情形,应当将其与公
司可能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董办负责对前两款所述的关联人和关联关系信息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十一条 董办应根据关联关系变动备案情况,及时更新公司
关联人名单,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确认。涉及重要变动的,应及
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办应当依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和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并
履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关联交易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
述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一) 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
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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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二) 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
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
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公司可以按交易对方、交易类型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金额,制定年度关联交易预案,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超
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
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
应当每3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时,以同一
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
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上市公司的
关联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
第三十五条 因经营管理或业务开展的需要,拟开展关联交易的,
由公司负责此项业务的分公司、子公司或职能部门为责任单位,履行
以下职责:
(一)依照公司关联人名单,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合理预计,
制定年度关联交易预案,提报公司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二)对于经批准的预案内关联交易事项,实时关注交易的履行
情况,如有协议条款变化、协议期满需续签或者实际交易金额超出预
计金额的情况,应当重新提报公司履行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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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纳入年度关联交易预案或者不属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关联
交易事项,在订立交易合同之前,应当通过公司办公网填报《偶发性
关联交易审批表》,提报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在取得相应的审批结果
前,不得擅自与关联人签署相关协议。
第三十六条 提报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供以下信息和资料:
(一) 交易概述及标的情况;
(二) 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三) 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四) 交易协议文本。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等问题,
按照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的规定,
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本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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