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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电影: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4-20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4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健全董事会
决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聘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至少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
一以上。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和召集会议。
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并且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五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 1 名委员代行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
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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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解除,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予以补足。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
职责,勤勉尽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委员
会的日常联络、会议组织、议案落实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
议;

   (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二条      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
意见,董事会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须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委员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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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予配合。根据需要,委员会可以聘
请相关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当有 2 名或 2 名以上
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以电子邮件、传真
或专人递送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通知应载明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议题、召集人和
通知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各
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采用电
话、视频、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委员本人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或以电话、网络等通
讯形式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每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 2 名以上委员的委托。委员同时委托 2
名或 2 名以上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委托无效。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人一票。会议
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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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根据所议事项的需要,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专项意见和审议通过的议案事
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保
存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决议应
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会成员及列席人员均须对会议事项
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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