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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影: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04-20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待提请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
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公司股东大会负
责。董事会遵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
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五名,不低于
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
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和罢免。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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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审议批准须经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公司对外担保、
财务资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
他人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
进行集体决策,不得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其他主体行使。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决策权限的具体标准依照《公司章程》第九
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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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
意见。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
    (二) 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 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协调董事会的工
作;
    (五)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
的重要文件;
    (六) 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报告,对董
事会决议的执行提出指导性意见;
    (七) 审批公司董事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方案;
    (八) 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急情形、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九)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办”),办
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办应当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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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
审阅提案时,可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 10 日内召集临时
董事会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监事会提议时;
    (三)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五) 总经理提议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
过董办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六条   董办在收到前条所述的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
对提案事项和提议内容进行审核。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办应
当及时报送董事长。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提议符合规定、具备董事会决策所需必要信息的,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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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
    第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办应当分别于
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和 5 日以前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会议通知,通过
专人送达、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送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高
级管理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会议议题;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
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
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
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
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过半数
董事会成员的认可。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
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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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
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
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的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及日期。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
署,也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
理由拒绝签署。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并在会议签到簿上
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受托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二)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
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四)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不得委托或代理非关联
董事代为出席;非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关联董事的委托;
    (五) 每名董事只能接受一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
接受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会议、通讯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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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结合通讯会议。通讯会议应在保障董事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通过视频、电话、网络通讯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
    董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必要时,经召
集人(主持人)同意,可以采用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采用通讯会议方式的,应按照以下原则计算出席会
议的董事人数:
    (一)在视频、电话或网络通讯会议中在场或发表意见;
    (二)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
    (三)董事于会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
    第二十六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
供不及时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联名提出缓议该提
案,会议主持人应予采纳。提议缓议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
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
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
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除非在授权委托书中已明确,否则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文件和资料的
基础上,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潜
在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并对
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
    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董事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办、会议召
集人、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
提供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
员和机构的与会代表解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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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职能部门有义务向董事会决策提供信息和资
料。提供信息和资料的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对来自于公司内部且可
客观描述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对于来自公司
外部的信息和资料的可靠性,应在进行评估后,才可提供给董事会作
决策参考,并向董事会说明。
    第三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董事会审议其提名或
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
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
明。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
告全文,重点关注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
错误或者遗漏,主要财务会计数据是否存在异常情形;关注董事会报
告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是否充分披露了可能
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
署,也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
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定期报告
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
并公告。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但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
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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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决议的,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一董事享有一
票表决权。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议并投票的,
其投票结果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十四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
会董事进行表决。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
应当从以上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
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
职;
    (四)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五)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三十六条 会议表决完成后,董办应当及时收集和统计表决结
果。召开现场会议的,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召开通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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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的,董办应当在规定表决时限结束后,及时将表决结果向会议主持
人、董事长汇报,并通知各董事。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表决时限结束后进
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由董办负责。会议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托出席会议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董事会召开现场和通讯会议可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八条 出席董事本人或其委托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对会议
决议和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
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
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
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
等,一起作为公司档案由董办保存,保存期限永久。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或相关临时公告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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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对决议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检查决议的实
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
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之附件,由董事会负责拟
定和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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