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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电影: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04-20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 年 4 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待提请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
理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和《中国电影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
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
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
出辞职。
                              1 / 11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
立董事的职责。已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
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
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
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要求的,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按期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会知悉
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及本制
度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
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
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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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
员;
    (八)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 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
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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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
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
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
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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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
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
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
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
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
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从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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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
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定的最低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时,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
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 对本制度第二十六条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规定需经全
体委员会委员过半数同意的审议事项中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
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
会决策水平;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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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
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
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
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内提议召开股
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
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
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
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
明。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7 / 11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 1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 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
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 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
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
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
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
                               8 / 11
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
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
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六条以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所规定的需
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
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
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
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
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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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
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
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
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纳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
迟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
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
少 10 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
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
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
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
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
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
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
                               10 / 11
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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