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黄金:赤峰黄金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后适用)2024-08-08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及可持续
发展政策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至十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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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委员会委任的合适人员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从环境、社会和治理(下
称“ESG”)等方面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 ESG 主要趋势以及公司面临的有关风险和机遇(如应
对气候变化、水资源管理、健康与安全、社区关系等)进行研究、评
估并提出建议;
(五)监督公司 ESG 目标的制定和实施,包括:制定公司 ESG
管理绩效目标;跟进目标实现的进度,并就实现目标所需采取的行动
提供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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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出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并回答股东就委员会职责相关的
事宜所作出的提问。若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应由其他委
员或适当委任的代表出席;
(六)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要求履行或者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行使
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
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和发展情况,确保
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要求履行或者授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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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与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通过召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委员会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的方式履行相关职责,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委员会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是在董事会决策前的预审。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通
知及相关文件应于召开前三日发至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全体成
员及其他被邀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紧急时可随时召集会议,但需在
会议上进行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方式原则上应为现场会
议;除《公司章程》或本细则另有规定外,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会议的方
式召开。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方式
或举手表决,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会议并
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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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
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
板挂牌上市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修订权、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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