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黄金:赤峰黄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后适用)2024-08-08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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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
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满足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
有关独立性的要求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
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
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其组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选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向董事
会建议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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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就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
的程序制定此等薪酬政策,向董事会并提出建议;
(三)根据市场和公司的发展对薪酬制度、薪酬体系进行不断完
善,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四)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
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六)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
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
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七)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其本身的薪酬;
(八)审阅及╱或批准《香港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
计划的事宜;
(九)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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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并回答股东就委员会职责相关的
事宜所作出的提问。若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应由其他委
员或适当委任的代表出席;
(六)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要求履行或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行使
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
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和发展情况,确保
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要求履行或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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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的薪酬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测算依据;
(五)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构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如有
必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应每年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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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一次会议。公司总裁(总经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认
为必要时可以提出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应于召开前三日发至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全体成员及其他被邀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紧急时可随时召集
会议,但需在会议上进行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每一委员具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方式原则上应为现场会议;除
《公司章程》或本细则另有规定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
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方式或举手表决,
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会议并同意
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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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的结果、以及对议案
的建议和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抄送公司总裁。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自行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施行。修订时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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