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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赤峰黄金:赤峰黄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后适用)2024-08-08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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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

事身份的委员不再满足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有关独

立性的要求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

构,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对董事会的人员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确定具备合适资质成为董事会成员的人选(包括该名人士

可否为董事会带来观点与角度、技能及经验,以及该名人士可否促进

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并就选定提名为董事的人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四)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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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六)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

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

提出建议;

    (七)审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八)评估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出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数

量;

    (九)制定及维持董事的提名政策,包括提名程序和委员会在年

内识别、甄选及推荐董事候选人的程序及准则,以及定期检讨及在公

司的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政策和所制定的目标的进度;

    (十)制定及维持有关董事会多元化的政策,并定期检讨及在公

司的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有关多元化的政策或政策摘要;

    (十一)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总裁)

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出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并回答股东就委员会职责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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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宜所作出的提问。若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应由其他

委员或适当委任的代表出席;

    (六)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要求履行或者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行使

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

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和发展情况,确保

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要求履行或者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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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遴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人

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应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应于召开前三日发至提名委员会

全体成员及其他被邀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紧急时可随时召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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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需在会议上进行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方式原则上应为现场会议;除《公司

章程》或本细则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方式或举手表决,则提名委员会

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

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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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施行。修订时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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