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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滦股份: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综合服务合同(续签稿)》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4-03-30  

证券代码:600997     证券简称:开滦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4-017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
  《综合服务合同(续签稿)》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滦集团”)签署
       《综合服务合同(续签稿)》。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此项交易尚需获得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
       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开滦集团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
       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公司与开滦集团持续发生日常性关联交易,2023 年度,公司
       与开滦集团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为:采购商品 502,084 万元、
       销售货物 18,503 万元、存贷款、售后融资租赁 597,055 万元、
       综合服务 47,320 万元、工程施工 25, 970 万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与开滦集团分别代表其本身及
其所属企业包括控股子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在河北省唐山市续签
了《综合服务协议(续签稿)》,开滦集团向公司提供包括但不限于:


                               1
火工品(火药、雷管)、钢材、设备、坑木、材料、配件、加工修理、
供电、厂区服务(安保、绿化、食堂、宿舍、排水服务等)、铁路运
输、通讯、安全检测、房屋租赁、设备租赁等各项服务。公司向开滦
集团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社区用煤、废旧物资、变性甲醇等各项服务。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在河北省唐山
市新华东道 70 号开滦集团视频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
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与开滦集团签署<综合服务合同(续签稿))>
的议案》。
   (三)交易生效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过去 12 月个月内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1.公司与开滦财务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修订稿)》。根据《金融服务协议(修订稿)》,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开滦财务公司的贷款余额 40,000 万元,
存款余额为 546,148.10 万元,未超过《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最高
60 亿元人民币的限额。
    2.公司与开滦集团在 2023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为:采购商
品 502,084 万元、销售货物 18,503 万元、存贷款、售后融资租赁 597,055
万元、综合服务 47,320 万元、工程施工 25, 970 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截至公告日,开滦集团持有公司 48.12%的股权,为公司的控股
股东。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河北省
国资委”)持有开滦集团 100%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权关系
如下图所示:




                                 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开滦集团为公司的
关联法人。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关联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及主要办公地点:河北省唐山市新华东道 70 号
    法定代表人:苏科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744522D
    注册资本:1,369,306.950419 万元
    主营业务: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设备租赁;煤
炭开采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煤炭及制品销售;以下限分公司经营:煤
炭开采、洗选加工、煤质化验;矿井水开发;生产销售:煤炭及制品、
焦炭、煤化工产品、橡塑制品、金属制品、塑钢制品、陶瓷制品、化
工产品、爆破线、电线、电缆、建筑及装饰材料、水暖制品、氧气、
氮气。
    股东构成情况: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
1,369,306.950419 万元,占比 100.00 %。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开滦集团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9,459,104.63 万元,净资产为 2,856,579.79 万元,2023 年度未经审计
的主营业务收入 8,654,614.39 万元,净利润为 211,994.14 万元。


                               3
    2.关联人的资信状况
    开滦集团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因经营
活动有重大违法行为而应被有权机构查封、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开滦集团分别代表其本身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控股子公司
续签了《综合服务协议(续签稿)》,开滦集团向公司提供包括但不
限于:火工品(火药、雷管)、钢材、设备、坑木、材料、配件、加
工修理、供电、厂区服务(安保、绿化、食堂、宿舍、排水服务等)、
铁路运输、通讯、安全检测、房屋租赁、设备租赁等各项服务。公司
向开滦集团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社区用煤、废旧物资、变性甲醇等各
项服务。
    三、关联交易标的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本次续签的《综合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
月结算。服务费的计收按照下述顺序及标准执行:
    1.实行政府定价的交易事项,直接适用政府定价;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交易事项,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交易价格;
    3.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
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参考关联
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5.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
参考的,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
用加合理利润。
    (二)定价合理性分析
    公司与开滦集团签署《综合服务合同(续签稿)》,协议按照一
般商业条款订立,定价原则和方法市场化,参照标准客观合理,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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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合同当事人
    甲方: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本合同之目的
    2.1甲方为我国集原煤开采、洗选加工、煤炭生产与销售、储运
以及热电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大型煤炭企业,是煤炭行业工业总产值
较高、产量较高的大型国有控股公司;甲方作为主发起人以其所属范
各庄矿业分公司、吕家坨矿业分公司原煤开采、加工洗选、煤炭产品
销售及与之相关的辅助生产系统的生产经营性资产、业务和人员投入
乙方,以发起方式设立乙方;甲方保留其余生活后勤、多种经营等资
产;乙方为经依法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
公司,甲方为乙方最大及控股股东。
    2.2分别归属甲方及其所属企业包括甲方控股子公司和乙方及其
所属企业包括乙方控股子公司,经过在原企业内部长期合作,已在人
员、技术、生产和物资供应及其他方面形成密切、良好且对于双方获
得良好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均有必要之合作关系。故为了使甲方及其
所属企业包括甲方控股子公司和乙方及其所属企业包括乙方控股子
公司的生产经营都能顺利进行,并保证甲方及其所属企业包括甲方控
股子公司和乙方及其所属企业包括乙方控股子公司仍能享受必需的
综合服务,甲方及其所属企业包括甲方控股子公司和乙方及其所属企
业包括乙方控股子公司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及条件相互提
供综合服务。
    甲乙双方分别代表其本身及其相互提供服务的所属企业包括控
股子公司签署本合同,并保证其本身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控股子公司遵
守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相互提供服务。
    3.相互服务之原则
    3.1甲乙双方相互提供服务,应以合法及不侵害双方及其他股东
                             5
权益以及甲方所经营之业务与乙方所经营之业务无竞争为前提和原
则。
    3.2在同任何第三方价格、服务质量、付款方式等相同的同等条
件下,甲乙双方均应优先与对方交易。
    3.3甲乙双方之任何一方向对方提供服务或要求对方提供服务之
条件均不应逊于该方同任何第三方交易的条件。
    4.甲方向乙方提供之服务(以下简称“甲方服务”)
    4.1甲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乙方提供
包括但不限于:火工品(火药、雷管)、钢材、设备、坑木、材料、
配件、加工修理、供电、厂区服务(安保、绿化、食堂、宿舍、排水
服务等)、铁路运输、通讯、安全检测、房屋租赁、设备租赁等各项
服务。
       4.2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每一年度上述4.1条规定的各项服务。
       5.乙方向甲方提供之服务(以下简称“乙方服务”)
    5.1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甲方提
供包括但不限于:社区用煤、废旧物资、变性甲醇等各项服务。
    5.2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每一年度上述5.1条规定的各项服务。
    6.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均承诺:就对方按本合同提供之服务按月结算。
    服务费的支付通过银行转账方式。
    7.服务费的计算标准
    7.1本合同项下之服务,无论是甲方服务还是乙方服务,其服务
费将根据提供服务时的国家政策及市场行情而定,服务费的计收均依
下述顺序及标准:
   (1)实行政府定价的交易事项,直接适用政府定价;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交易事项,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
定交易价格;
   (3)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
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
                                 6
格;
   (4)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参考关
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5)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
供参考的,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
费用加合理利润。
    7.2 按 7.1 条第(3)项、第(4)项或者第(5)项确定关联交易
价格时,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
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
   (2)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
易的毛利定价;
   (3)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
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
价格。
    7.3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之服务,无论是甲方服务还是乙
方服务,根据上述服务费计收顺序和标准,其具体的服务费按下列价
格核算:
    火药、雷管等专供民用爆破器材产品采用政府定价方式,按照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规定价格核算;钢材、坑木、设备制造、配件
按照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计算;中修、大修和加工价格采用成本加成法,
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定额计算实际修理、加工设备所需的工、料计算;
安全检测检验、房屋租赁采用成本加成法核算,厂区服务采用成本加
成法,依据前三年实际发生费用测算,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工资定比
率、材料费、电力支出及其他费用;供电价格采用政府定价方式,按
照国务院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规定确定价格;铁路专用线采
用政府定价方式,按照铁道部《关于调整部分客货运杂费费率和公布
铁路煤炭抑尘运输及费目费率的通知》确定价格;通讯信息服务费采
用政府定价方式,按照国务院和河北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
                              7
部门的规定确定价格;职工通勤、煤炭产品及废旧物资采用可比非受
控价格法核算。上述未列出的其他服务均按照7.1条和7.2条规定的服
务费的计算标准进行计价核算。
    8.服务费计收标准的调整
    在执行第7条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形,则按以下情形调整:
   (1)国家取消了对某一服务项目的价格管制,则应自国家定价取
消之日起适用第7.2条的定价方法;
   (2)国家定价调整的,则应自国家定价调整实施之日起,执行调
整后的国家定价;
   (3)原无国家定价,后国家制定了某一服务项目的国家定价,则
应自国家定价颁布实行之日起执行国家定价;
   (4)如对双方或任何一方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本合同
所述某项服务的价格有强制性要求的,双方应协商确定如何适用该强
制性要求。
    9.合同期限
    除非出现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情形,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本
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10.合同期限的延长
    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在上述有效期限届满不少于30天前,以书面
形式向对方提出变更本合同的请求。如双方均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变
更本合同的要求,则本合同有效期自上述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自动延
长三年,以此类推,只要双方在任一三年有效期届满不少于30天前均
未提出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则本合同按照三年一个有效期的约定持续
有效。但乙方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11.违约责任
    11.1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恪守。如违反本合同,违约一方必须
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11.2本合同任何一方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根本丧失履行本合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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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的,可以免除履行本合同的责任。
    11.3本合同任何一方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应根据合同的规定通知
对方;如因疏忽未通知或迟延通知给对方造成额外损失的,应对该额
外损失负赔偿责任。
    11.4如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能够继续履行合同的,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或迟延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综合服务的必要性
    开滦集团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根据相关规定,剥离了生活后勤
和辅助单位等非经营性资产。公司成立后,因生产经营客观需要,与
开滦集团在加工修理、厂区服务等方面存在关联交易。
    (二)该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长期以来
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
了市场公允原则,相关协议条款明确、具体,未侵占任何一方利益,
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影响公司的独立
经营。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在河北省唐
山市新华东道 70 号开滦集团视频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应当
出席会议的董事 9 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 9 人。公司董事长彭余生
系开滦集团党委常委、副总经理,作为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
司关于与开滦集团签署<综合服务合同(续签稿))>的议案》。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
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与开滦集团签署<综合服务合同(续签稿)>
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开滦集团
                               9
及下属单位相互提供综合服务,该等综合服务定价公允,为公司的生
产经营提供了保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将《公司关于与开滦集团签署<综合服务合同(续签稿)>的议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此项交易尚须获得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与该
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开滦集团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
该议案的投票权。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特此公告。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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