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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招商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12-3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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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

理人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

订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

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负责提名委员会日

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外部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意见。提

名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应

当具有与提名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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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

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

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研究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四)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对其任职资

格进行审核,并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六)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总裁)

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八)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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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订立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负责监察

该政策的执行并在适当时候检审和修订该政策,确保其有效性。提名

委员会可从多个方面考虑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

龄、文化及教育背景、种族、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期限等。

在考虑上述相关因素后,提名委员会按董事人选的专长及其可为董事

会作出的贡献,向董事会作出最终的委任建议。提名委员会在检审董

事会的规模和构成、搜寻及提出董事人选时,应根据公司的业务模式

和具体需要,考虑相关因素以达到董事会成员的多元化。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

责。

    第十二条 会议召开原则上应至少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公司

应当向委员说明,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豁免通知时间要求。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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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

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

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

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形成的决议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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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依法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

效之日起,2015 年 8 月 1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自公司公开发行的 H 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生效的

原《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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