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12-3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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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合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附录 C3 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
《标准守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下简称法
律法规)等规定以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包括:
(一)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的所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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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公司股份。
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
董事、监事和最高行政人员也被视为对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益或淡仓
拥有权益(相关人士交易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标准守则》的相关规
定):
(一)其配偶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
(二)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三)某信托,而其为(A)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B)
受益人,(C)就酌情权信托而言,是该信托的成立人并能影响受托
人的酌情决定权。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中,属于证券从业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
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的,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
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证券从业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前款所列证券从业人员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法律法规关于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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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监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及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
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公司董监高就其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
格遵守。
公司董监高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
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公
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
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监事、最高行政人员及其配偶、十八岁以下子女
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长(或
董事会为此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及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买卖本公司
股份前,应当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此指定的
另一名董事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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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
关规定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对于上述人员发出的买卖本公司股份的通知,公司应于接到通知
次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发出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如批准有关买卖,获准
买卖的有效期不得超过 5 个交易日。
上述人员如未办妥上述手续,均不得买卖公司的任何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
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
(一)公司董监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四)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
内;
(五)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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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董监高应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易日
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最高行政人员必须在香港《证券及
期货条例》内定义的“有关事件”发生时通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网站送交通知存档及同时通知公司存档。
“有关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当成为拥有公司的股份/债权证的权益(例如在获得公司
授予股票期权时);
(二)当不再拥有该等股份/债权证的权益(例如当股份在交收
日期被交付时);
(三)当就售卖任何该等股份/债权证订立合约;
(四)当将公司授予其的认购该等股份/债权证的权利加以转让;
(五)当在该等股份/债权证的权益的性质有所改变(例如,在
行使期权、转借股份及已借出的股份获交还时);
(六)当变得持有或不再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淡仓;
(七)当成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最高行政人员时,持有公司的
股份的权益或淡仓,或持有公司的债权证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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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述第(七)项有关事件作出的申报,被称为“首次申报”,
送交通知存档的期限是有关事件发生后的 10 个营业日,就其他有关
事件作出申报则是有关事件发生后的 3 个营业日。公司必须记录并保
存董事、监事和最高行政人员权益和淡仓的登记册并及时递交香港联
交所。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监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及香港联交所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香港联交所及时
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 6 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
未满 3 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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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
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应当明确增持数
量或者金额,如设置数量区间或者金额区间的,应当审慎合理确定上
限和下限。
第十四条 公司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
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
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
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转让情形的,不得披露减
持计划。
公司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
得超过 3 个月。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项的,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董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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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
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监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
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
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监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监高以上 1 个自然年度最后 1 个交易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
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
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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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董监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的
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监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监高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约定购
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导致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
别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执行的,适用关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
持股份的规定;
(二)通过大宗交易执行的,适用关于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
规定;
(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
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公司董监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不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二、
三款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
时间区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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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董监高因参与认购或者申购 ETF 减持股份的,
参照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关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
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监高按照规定赠与导致减持股份的,参照适
用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关于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监高因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减持股份的,适
用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等情形,对董监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
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
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监高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监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
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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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董监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任何股份或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的权益及淡仓: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60 日内(含首尾两日),或有关财
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年度报告公告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且
不得短于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
(二)公司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含首尾两日),或半年
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半年度报告公告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且不得短于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
(三)公司季度报告公告前 5 日内或有关季度结束之日起至季度
报告公告之日(以较长者为准,含首尾两日);
(四)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五)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六)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期间。
前款第(一)至(四)项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包括本公
司延期公布业绩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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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监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
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
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或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规
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或香港《公司收购、
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监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还应当遵循大
股东减持股份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涉及公司 H 股的术语,以香港《证券及
期货条例》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强制性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自本制度
生效之日起,2022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原《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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