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12-3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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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风险管理和法律合规管理能力和水平,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风险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向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指导公司风险管理和法律合规管理(含法治
建设,下同)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及负责公司风险管理、法律合规管理
的相关部门按其职能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
料准备、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外部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意
见。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委员应当具有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担任董事的公司总裁和其余六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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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除总裁外,其他委员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设召集人(主席)一名,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风险管理和法律合规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
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检讨及与管理层讨论公司的风险管理系统,确保管理层已
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风险管理、法律合
规管理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
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并对公司风险管理和法律合规管理的机
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
提出意见;
(四)对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定期合规报告、经济资本管理
方案等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五)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和法律合规管理
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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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审议的事项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年至少
召开四次会议。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
应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条 会议召开原则上应至少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公
司应当向委员说明,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豁免通知时间要求。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
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
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
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委托书应当载
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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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
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
认。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形成的
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事项及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依法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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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
效之日起,2015 年 8 月 1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原《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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