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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招商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12-3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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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风险管理和法律合规管理能力和水平,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风险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向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指导公司风险管理和法律合规管理(含法治

建设,下同)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及负责公司风险管理、法律合规管理

的相关部门按其职能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

料准备、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外部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意

见。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委员应当具有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担任董事的公司总裁和其余六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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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成,除总裁外,其他委员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设召集人(主席)一名,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风险管理和法律合规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

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检讨及与管理层讨论公司的风险管理系统,确保管理层已

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风险管理、法律合

规管理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

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并对公司风险管理和法律合规管理的机

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

提出意见;

    (四)对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定期合规报告、经济资本管理

方案等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五)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和法律合规管理

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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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审议的事项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年至少

召开四次会议。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

应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条 会议召开原则上应至少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公

司应当向委员说明,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豁免通知时间要求。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

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

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

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委托书应当载

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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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

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

认。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形成的

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事项及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依法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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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

效之日起,2015 年 8 月 1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原《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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